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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字1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金融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的通知》(冀财教〔2013〕17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实施。评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导师组的意见,以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为基础,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建议、研究生部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按学年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五条 原则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设置如下:

(一)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第一学年结束后,根据本学年综合测评情况(包括学业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各类获奖、科研情况等)评定奖学金。原则上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在第二学年开学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评定发放。各等级学业奖学金比例及发放金额如下:

等级 比例 金额
一等 5% 5000
二等 15% 3000
三等 80% 1000

(二)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第二学年结束后,根据本学年综合测评情况(测评内容包括研究生专业实践、毕业论文、思想政治表现、各类获奖、科研情况等)评定奖学金。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在当年的论文答辩完成后评定发放。各等级学业奖学金比例及发放金额如下:

等级 比例 金额
一等 5% 5000
二等 15% 3000
三等 40% 1000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我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

1、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3、延期毕业;

4、在学术研究中,有学术不端行为或给学校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

5、在社会实践中,由于自身原因给学校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

6、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7、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8、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

第九条 考评内容及计分标准参照《河北金融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执行。研究生的奖学金获奖等级按照《河北金融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暂行办法》计算出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序确定。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规定的奖励。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生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研究生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后作如下处理:

1、取消弄虚作假骗取的荣誉;

2、全额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3、根据《河北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北金融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金院研字〔201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河北金融学院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