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的通知》(冀财教〔2013〕174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发放条件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定向研究生,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报到时,由本人填写《河北金融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在入学后两周内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根据其入学时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部按月统计核实可领取普通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和标准,报研究生部审核盖章后,到校财务处统一领取并发放给学生,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受以下处分者,自处理决定下达后第二个月起,停发部分或全部普通奖学金:
(一)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分别停发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普通奖学金;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三)受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的,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金融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河北金融学院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