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籍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共设两个等级。
1.一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特困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2.二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贫困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3.一等国家助学金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能兼得,
三、发放形式:
国家助学金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学院财务处将资助款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年度无违规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饮酒、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现象)。
6.院系学生干部,班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以下情形可取消受助资格:
1.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或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2.用资助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者。
3.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下降,出现补考现象者。
4.不遵守纪律,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5.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资助者。
6.因故休学或退学者。
7.不讲诚信,故意拖欠学费;
六、评定原则: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七、评定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处根据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指标、各系(部)困难学生的人数,按比例分配助学金指标。
3.各系(部)按照助学金指标和结合学生困难申请和评定条件组织各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统一填写《普通高等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在本系(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名单以电子版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4.学生处依据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情况,在院系初评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主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审批后,确定获得助学金的终审名单,并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评定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评定国家助学金。
八、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二)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于2015年6月30日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