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管理工作,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充分体现国家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管理职责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处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奖学金的宣传、申报、评审、报送工作,并负责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爱护公物,遵守社会公德。
3.谦虚诚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5.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考核达标,讲究卫生。
6.按时缴纳学费,宿费。
7.勤奋学习,成绩优异(评定前两个学期平均成绩为班级前5名)。
8.具有创新精神,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竞赛活动并能获奖。
9.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优秀。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定条件:
1.具备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前6项条件。
2.勤奋学习,成绩优异。(评定前两个学期平均成绩为班级前10名)
3.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 评定办法:
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一)各系根据学习成绩和评选标准进行综合排序,按学生处下发推荐指标在各班级学习成绩前五名学生中评选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系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二)学习成绩计算公式:∑(考试课单科期末综合成绩×该课学时数/考试课总学时数)
(三)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优秀。
(四)综合成绩评定
1.品德成绩:思想积极,无违纪现象
(1)获得国优奖励加7分,获得省优奖励加5分、市优奖励加3分,学院评优奖励加2分
(2)院系学生会、团委干部加3分,班级干部加1分
2.学习成绩: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
(1)本专业学习成绩在前5名才可以参评
(2)学期成绩在本专业排第1名加10分,第2名加9分、第3名加8分,第4名加7分、第5名加6分
3.技能竞赛:
(1)国家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相应奖,分别加6分、4分、3分。
(2)省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相应奖,分别加5分、3分、2分。
(3)市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相应奖,分别加4分、2分、1分。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一)各系(部)根据学习成绩和评选标准进行综合排序,按学生处下发推荐指标在各班级学习成绩前十名的贫困学生中评选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系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二)成绩计算、思想道德素质要求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三)综合成绩评定
1.品德成绩:(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定)
2.学习成绩: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
(1)本专业学习成绩在前10名才可以参评
(2)学期成绩在本专业排第1名加10分,第2名加9分、第3名加8分,第4名加7分、第5名加6分、第6名加5分,第7名加4分,第8名加3分,第9名加2分,第10名加1分
3.技能竞赛:(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定)
(四)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三、以下情况取消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1.本学年中有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2.考试及考查有一门或以上不及格者。
3.病事假累计6周以上者。
4.未经学院领导批准不按时缴纳学费,书费,宿费者。
第六条 评定原则:
奖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要坚持优中选优,择优推荐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学生优秀与经济困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定程序
1.各系部根据学生处下达的推荐指标,对符合条件学生进行成绩计算和排名,并依据学生的优秀表现和获奖情况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系(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二种方式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将推荐名单和材料(申请表、登记表、上学年学习成绩汇总及排名、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单、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困难证明等)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3.学生处对各系部上报的推荐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并从中择优选出初审名单。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名单报主管院长审批,确定终审名单。
5.学生处将终审名单在全院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资金管理:
1.学院于资金到位15个工作日内,确保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省政府和励志奖学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要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合理、公正、公开、有序的进行。。
3.国家学生奖学金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保障学生的利益不被侵犯,如因学生未及时提供身份证件而不能办理银行卡则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附则
1.奖学金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每年可能调整。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于2015年6月30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