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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要求,结合学院高职教学的实际情况,对学院高职学生转专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能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足以说明情况材料的;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能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的;  

(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或学校专业发生合并、撤消等,学院征得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转专业: 

(一)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 

(二)当年招生章程明确约定不允许转专业的,以及特殊类型招生(以教育部当年发布的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通知为准);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已转专业的; 

(五)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

(七)招生计划已完成的专业不能转入。

第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当年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以实际就读年限计算。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因特长提出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辅导员核实情况,转出、转入教学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批准。

(二)凡属学生疾病或生理缺陷原因,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学院根据办学实际需调整专业转专业的,征求学生个人意见,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交教务处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批准。

(四)教务处对转专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或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转专业。

第七条 转专业办理时间,学生应在一年级期间办理完转专业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转专业的成绩记载: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在原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转入专业所在系进行认定。

(二)转专业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参加重修、重考,合格者方可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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