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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入学满一学期后且在第一学年结束内符合下列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在提出转专业之前取得相应专业职业或执业资格证书的,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相应专业技能大赛获奖的,或在相应专业有发明创造申请得国家专利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入学第一学期课程全部达到良好水平的大一新生;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复学时原就读专业停办的;

(六)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转专业规定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在学校教学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巳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综合素质(德育)测评不合格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从外校转入我院的;

(七)已进入二年级学习阶段的;

(八)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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