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对全院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和团长和团支部书记为副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特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三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8%,其中特困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一般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具体划分如下:
(一)特困生(A类):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残学生;单亲家庭且无固定收入;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应提供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等证明材料);
(二)贫困生(B类):家庭所在地处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家庭无固定收入;父母均下岗,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提供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家庭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一般困难生(C类):家庭成员中多名子女上学,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城镇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家庭证明》等证明材料);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上述条款酌情确定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即使已通过认定,也应取消并立即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违犯院规院纪和纪律处分者的;
(二)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三)无故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
(四)未能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五)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六)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七)目前已配备中高档电脑、手机者;;
(八)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九)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十)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十一)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十二)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KTV、酒吧等娱乐场所;
(十三)有其它铺张浪费,态度不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者;
(十四)处在休学、退学、转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工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填写《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十条每学年开学时,学工部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学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小组根据《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结合我院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工部负责汇总、审核各系审核通过的《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建立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置疑。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工部提请复议,学工部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十五 条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学工部和各系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时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