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按照学院人数3%的比例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学年综合测评在80分以上,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以内;考试科目无不及格现象,学业成绩平均80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学工部审核,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励志奖学金请客,不得分摊、截留、挤占、挪用,一经发现,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