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5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下达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自强自立,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勤工助学和志愿者活动,道德品质优良;
(四)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高职学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具备学院二等以上奖学金条件,考试课学年均分成绩达80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考察课成绩良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院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接到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后,按照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并下达给各系,各系要认真组织评审,在规定时间将无异议名单报院学生处。
第十条 院学生处在各系推荐名单基础上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后,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以公文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接到省教育厅的批复和拨款后,由院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