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4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册高职学生,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支出为目的。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每生每学期平均资助标准为1500元(资助比例为在册高职学生的20%)。 每年的资助人数及标准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的名额指标及标准核定。各系的资助名额按照相应年度可参评学生人数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学院成立院、系两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按学年或者学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由班级、系评选推荐,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一般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系提出申请(每生每年一次)。
(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及表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将推荐学生名单集中进行院、系两级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学生如对推荐名单存有异议,可直接向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或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应当对推荐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三)公示结束,由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院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四)资助方案经批准后,由院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七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要接受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各系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评审、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省的资助政策不一致之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