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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评价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引导大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等诸多方面协调发展,全面成才,根据高等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素质测评方案。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全方位考核评价学生素质、评选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评定奖学金、毕业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凡在我院注册的高职专科学生,均应进行全面素质测评,每学年测评一次。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遵循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基本表现测评与特别表现测评相结合,个人总结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合理透明,且便于操作。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由智育、德育、素质教育三个方面组成,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总权数为1,其中:智育0.6,德育0.2,素质教育0.2。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综合考评组领导综合测评工作,由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协调各系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组成的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部测评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团支书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组员由学生推选的代表3人,负责对班级同学每月测评项目进行记录,并计算每位同学的得分;年级(或专业)考评组:辅导员担任组长,组员为班长、团支书,负责对班级考评组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学期对学生总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名。

第三章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

第八条  综合测评分=智育分×0.6+德育分×0.2+素质教育分×0.2

第四章 智育测评

第九条  智育(权数0.6)以学生成绩考核结果为基础计算积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计算公式:该项积分=共同开设的各门课程成绩之平均分(选修课程不列入其中)。

(二)考查课程按《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五级制换算。

第五章 德育加分

第十条  德育(权数为0.2)德育分计算公式为:E=E0+A-B  其中:E:德育分;E0:基准分;A:各项加分总和;B:各项减分总和;

第十一条  E0基准分一律为60分,即E0=60;

第十二条  根据以下标准对A值加分:

(一)按时报到注册缴费,加1分;

(二)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学期内累计服务时间达到25小时以上的,加1分(此项活动必须为义务、无偿的活动并拥有相关证明;);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有总结报告或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加1分;

(四)代表系部及学院参加院级以上各类文体比赛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五)参加学院、系部指定要求参加的各种院园活动,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六)参加义务献血,每次加1分;

(七)受学院通报表扬者加2分;受系部级通报表扬者加1分;

(八)优秀寝室成员加2分,文明寝室成员加1分;

(九)每月上课全勤者加1分;

(十)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并有相关机构出具证明者,加1分;

(十一)在弘扬社会美德方面有优秀事迹者,经个人申报,系部审定后,由系部考评组酌定加2~6分;

(十二) 凡担任各级学生干部者,按下列情况加分:

学生干部的加分必须严格掌握,并与年度工作考核结果挂钩。

各类学生干部

德育标准分

院学生会主席、院团委副书记

8

院学生会副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系学生会主席

院自律委主任、院公寓管理委员会主任

7

院团委委员、院正部长、院自律委副主任、院公寓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系学生会副主席

5

班长、团支书;系团总支委员、系学生会正部长、院副部长、社团负责人

4

班干部、团支部委员;系学生会副部长;社团骨干;优秀寝室长

3

寝室长,院学生会、团总支干事;系学生会、团总支的干事

2

备注:

1、 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加分方法,就高不就低,只加一个分值。

2、干部考核优秀的德育分为标准分*1.2,合格的加标准分,不合格的不加分;

3、优秀寝室长加分说明:填写《寝室长学期工作考评表》,根据考评结果加分;每班推荐不超过10%的优秀寝室长;

4、干事加分说明:干满一学期的,填写《干事学期工作考评表》,根据考评结果加分;

5、社团加分说明:社团负责人仅限一人;社团骨干资格由所在社团证明后再经学院团委、系团总支认定,每一社团骨干人数不超过3人;每学期确定一次;

6、参加学院的学生组织(上表所不包含的),表现突出并有学院组织证明的,由年级测评小组酌定加分,原则上不超过2分。

(十三) 集体荣誉加分

类 别  /标准分

优秀团队

负责人

骨干

成员

国家级

8

5

4

省  级

6

4

3

厅局级

5

3

2

院  级

4

2

1

系  级

3

1

0.5

备注:1、优秀团队指社会实践队、辩论队、体育竞赛团体、大合唱团队等获奖团队;优秀团支部与先进班集体的加分制度参照优秀团队的相关规定;

2、优秀团支部与先进班集体的负责人为班长、团支书两人;其他团队负责人仅限一人;

3、8人以上团队可设骨干,骨干人数以不超过团体总人数的20%取整后为准;

4、各团队在开展活动前必须确定活动人员名单,盖各系团总支章备案;

5、若获奖情况分等级的,则最高等级按标准分,其他等级依次递减25%;

6、团日活动获奖加分说明:获系级奖按支部人均加0.5分,获院级奖按支部人均加1分,具体人员加分由支部自主分配;

7、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时,限加最高分值项。

(十四) 个人荣誉加分

个人

表彰

 

军训、社会实践等活动先进个人

院级2分; 系级1分

个人荣誉称号

全国

省级

院级

系级

优秀团员

5

4

2

1

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6

5

3

2

备注:1、其他个人表彰比照优秀团员加分;

2、年度评优结果(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不计入下一评奖评优周期;

3、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时,限加最高分值项;

4、获得团队奖的成员同时获得个人奖项的,个人荣誉分减半。

 

(十五)凡在思想道德方面有突出表现(上述规定不包括的),可向系部考评组申报,酌定加1~3分。

第十三条 根据以下标准对计算B值(分/次):

(一)未按时报到注册,请假的每半天扣0.25分,无故未到的每半天扣0.5分 ;(请事假并有相关证明者不在此限)

(二)旷课每学时扣0.5分;请假每学时扣0.25分;迟到两次按旷课1学时算;(注:因公请假、病假与申请免听得到批准者不在此限,病假需出示院医院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三)凡受学院、系部行政留院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党内或团内开除党(团)籍、留党(团)察看、党(团)内严重警告、党(团)内警告处分者一次分别扣 12 分、 9 分、 7分、 5 分;受到治安管理处分的扣10分;受到法律处罚的扣10-15分。

(四)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扣3分,系部通报批评扣2分;

(五)学院、系部、班级指定参加的各种院园活动无故未到者,每次扣0.5分;

(六)未经审批擅自在外租房者,每发现一次扣5分

(七)无故晚归者,每次扣1分;无故未归者,每次扣2分;

(八)违反社会道德、有悖于大学生精神风貌的行为,由系部考评组酌定扣2~6分;

(九)同一种错误受几种处分的,原则上减高限分,不累计。

第十四条  加分说明

(一)德育分在100分(含)以下的,以实际得分计入总分;

(二)德育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

第六章 素质教育测评

第十五条  素质教育(权数为0.2)素质教育加分分为个人竞赛类加分、学术成果类加分、证书类加分

第十六条  素质测评的基准分与人文素质一体化学分挂钩,一学期计算一次。具体公式如下:

基准分=获得的人文素质一体化学分/要求获得的人文素质一体化学分×60

第十七条  竞赛类加分

项目

                       名次/等级以及加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优胜奖

全国

20

16

13

10

省级

9

8

7

5

厅局级

7

6

5

3

院级

6

5

4

2

系级

3

2

1

0.5

备注:1、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时,限加最高分值项;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

获得团队奖的成员同时获得个人奖项的,个人荣誉分减半加分;

2、竞赛包括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歌手比赛等个人文艺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以个人参加为主的比赛;

3、比赛未设一、二、三等奖的,视进入决赛人数的20%获得一等奖,进入决赛人数的30%视为获得二等奖,其余的视为获得三等奖;

4、系级比赛系本系团总支、学生会主办的竞赛,院际比赛加分制度参照院级比赛的相关规定;

5、团队(4人及以上)获奖,个人减半计分;

6、一次大赛同时获得多个项目名次的,计最高名次项目分,余项减半累计。

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类加分分为论文加分与发表非专业性文章加分

各类论文和学术成果

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核心刊物

10

8

5

普通刊物

6

4

2

学术网站

6

4

2

非学术性文章加分

系级、院级媒体

0.3分/篇(最高限加2分)

院级以上媒体(含县、市级)

0.5分/篇(最高限加4分)

省级以上媒体

2分/篇(最高限加6分)

第十九条  证书类加分实施细则

    (一)英语等级考试:六级通过加5分,四级通过加4分;三级通过加2分;

    (二)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三级加5分,国家二级加4分;国家一级加2分

(三)其他证书类加分,高级加6分,中级加4分,初级加2分;职业资格证加2分;证书类不得重复加分,但本学期获得的证书级别高于以往学期的除外;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书属能证明个人专业知识技能的证书,须经省级及其以上机关认可或颁发。

第二十条  拥有其他技能类特长(以上规定所不包含的),表现突出且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系部考评组申报,酌定加1~3分。

第二十一条  加分说明

(一)素质教育测评分在100分(含)以下的,以实际得分计入总分;

(二)素质教育测评分超过100分的,计100分。

第七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评流程

(一)综合测评成绩的统计以班为单位,每月统计一次;

(二)班级考评小组长负责对小组成员工作范围进行分工,统计本班同学的综合测评总成绩,并监督整个工作流程;副组长、小组成员负责记录自己职责范围内每位同学的综合测评成绩;寝室长负责统计本寝室每位同学的扣分情况;

(三)每月末,每位同学将自己综合测评加减分的情况向班级考评组组长进行申报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小组成员和寝室长将自己职责范围内所记录的学生综合测评加减分情况提交组长;

(四)次月初,班级考评组组长对以上两份材料进行核对,再根据学院、系部各部门每周公布的各项检查结果,综合以上各项得出每位同学每月的个人综合测评成绩,报辅导员审核。

(五)每月末第一周班会晚上综合测评成绩在各班以网络或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向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反应,确有错误的,一律报辅导员修改并在次周例会上通报;

(六)学院设综合考评举报箱,学生可通过书面形式举报在考评过程中的违纪现象。

(七)在综合测评实施过程中有任何异议均由学院考评组评定。

第二十三条  班级考评组成员在考评过程中能够如实、全面的进行考核,工作认真,并为学生综合考评工作的进展起到推动作用的,由学院考评组审核,在综合测评总分中加1~3分。

第二十四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取消其本学期的评优资格,同时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 1 ~ 3 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从2014级学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综合考评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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