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在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同时也是检验、展示学院教育质量、学生综合素质、校园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为了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院在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事务科,作为全校学生公寓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公寓实行以学院为主的学生自治管理和以物业公司为主的物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纪律等工作主要由各学院负责,学生公寓公共区域安全、卫生、维护等工作主要由物业公司负责,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学生入住公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使用公寓的公用设备、设施、有权参与学生公寓管理。
2、有权向学院举报学生公寓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学生公寓管理和学生公寓文化建设等向学院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3、有权监督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执行学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在学生公寓区所受的处理提出异议。学生事务科要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意见,并给予答复。
第四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爱护室内设备,爱护公共设施。
3、节约用水、用电,按时交纳超用水、电费。
4、保持室内卫生与整洁,认真做好卫生大扫除。
5、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生财产安全。
第三章 机构建设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生事务科是学生工作部下设的专门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机构,在学生公寓内设立公寓管理办公室。学生事务科以建设寝室文化、维护公寓正常秩序、开展公寓日常管理三条主线为住宿学生提供服务。学生工作部学生事务科下设公寓管理委员会,它是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和学生自治机构),在学生事务科的具体指导下,参与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和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反映学生对公寓的建议和要求,搭建学院与学生之间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 学生事务科的主要职责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协助学院相关部门及系部做好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稳定工作;代表学院维护公寓内的学习和生活秩序;负责(公寓管理委员会配合)公寓的清洁卫生、纪律、公寓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监督学生在公寓内的考评及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管理学生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及日常维修工作;负责修订和完善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生公寓设专职管理人员、保洁员。并从学生中推选楼长、层长、室长参与管理。
第四章 公寓住宿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的分配、调整和使用由学生事务科统一安排。凡是入住公寓的学生,应按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宿舍的,除赔偿学校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入住学生凭有效证件进入学生公寓楼。进入公寓后须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违反公寓秩序。
第九条 自觉维护公寓的清洁卫生,实行门前“三包”,自觉整理铺面,叠好被子,公寓成员轮流值日,每天打扫寝室卫生,垃圾装袋后倒在垃圾桶内,不得堆放在门口和走廊。
第十条 爱护公共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在寝室饲养宠物,不得向窗外或走廊吐痰、倒水、丢果皮、纸屑等物品,严禁在窗台或巷道、栏杆上漱口刷牙,大件垃圾不得丢入便槽内,违反规定造成厕所堵塞者自费疏通。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不得乱拉电线,乱接插座,严禁使用违章电器、煤油灯、酒精灯、煤气灯等做饭和烧水,一旦发现立即没收违章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给予警告处分。存有学校在公寓楼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学生离开公寓时要关好门窗和水电。保管好自己的手机、现金、电脑等贵重物品,大额现金要存入银行,发现失盗,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跟值班室、保卫处、学生工作部联系。
第十三条 室内家具、设备要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搬出、搬进,也不得挪位。门窗、玻璃自然损坏可与公寓管理人员联系(更换或维修),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打麻将;楼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及其它物品;严禁在公寓内打球、踢球;严禁攀爬阳台、进入学生公寓天台;严禁在公寓内点蜡烛,在公寓内燃烧任何物品。发生火灾及时与值班室、保卫处、学生工作部联系。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按时就寝、起床,公寓熄灯前必须返回公寓。夜间公寓关门后回公寓的学生必须到值班管理老师处登记,查验身份,并说明原因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是公共场所,打电话时应尽量避免打扰他人。午休和晚上熄灯后,若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禁止利用电话骚扰他人。严禁恶意拨打“110”、“119”、“120”等特种服务电话。
第十七条 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确因学习、勤工助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者,须本人提前一周向学生事务科提出申请,经系部和辅导员同意,学生事务科初审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经学生工作部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公寓住宿。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家长和系部同意,并在学生事务科履行相关备案手续,校外住宿学生应与辅导员加强信息沟通。
第十九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到值班室进行登记,如实填写来访登记表,公寓管理人员有权查询来访者的有效证件,来访者须有礼貌地接受查询,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公寓楼。晚上会客时间不得超过晚22时。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男女生互窜公寓,公寓内不准留宿异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过夜。男生不得在女生公寓附近蓄意骚扰,不得向女生公寓抛物,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在楼内经商,随意张贴广告,严禁不明身份的人和小商小贩进入公寓楼。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不得拒绝公寓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不得妨碍公寓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严禁无理取闹。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造成损坏的按损坏物品原价予以赔偿,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器械,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应及时通知辅导员或学生工作部老师,严禁在公寓内打架、斗殴,严禁纠集多人进行非法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自觉树立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学生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寓管理员报告;发现房间被盗,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校保卫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收看、收听反动宣传,严禁上网浏览黄色网站,严禁传播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严禁搞迷信邪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增强消防意识。公寓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1、严禁擅自移动、破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急灯、消防栓、灭火器、疏散标志等)。公寓内外不准私自移动、拆装电器设备。如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维修。擅自拆装者,造成损失和触电事故的一律由肇事者负责;
2、公寓内严禁焚烧任何物品、燃放爆竹、点蜡烛;严禁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学生公寓严禁乱接、私拉电线、电话线、网络线;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杯、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4、严禁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第三十条 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生事务科、保卫处及学生工作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寝室成员人手一把钥匙,必须随身携带,自行保管。严禁踢门毁门,禁止学生私自多配钥匙或配其他寝室钥匙。因故丢失钥匙需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由学生事务科负责更换门锁。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用由责任人负责。违反以上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三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安全特制定以下条款:
1、学生公寓配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进入公寓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及有效证件,礼貌回答管理人员询问。管理员可随时抽查以防外来人员混入。外来人员进入公寓主动出示证件、证明,在门房押证登记后,限定时间入内会客,无证件者一律不予接待。
2、为维护学生公寓治安秩序,住宿学生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查验有效证件。
3、注意保护学生公寓内财产和物品安全。
4、管理人员每天按作息时间表开门、关门(开门时间:早晨6:30,关门时间:晚上10:30),有特殊情况需推迟关门,由学生事务科统一安排。严禁翻越围墙进入公寓。
第六章 公物与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培养学生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入住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寝室配备的公物设施,由本楼管理员登记并由寝室成员逐一签字。若有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2、入住者要爱护公寓的一切公物设施,对围墙、公寓、内外栏杆、厕所、洗漱间、墙壁、消防设施,室内的床、灯、桌子、门窗、锁、电源路线、壁橱、通讯设施负责,所有公物均不得遗失、拆卸、损坏、涂写、抛洒脏物。禁止用力开关门窗、拖拉桌椅等行为。
3、在入住期间,不准将学院配置的设备私自搬出寝室,不得将配置以外的物件搬入寝室。
4、学生寝室的维修,由入住学生以书面形式反映给本苑的管理员,由管理员按下列情况处理:①属自然损坏的由管理人员报告有关部门立即维修;②属无意损坏的照价赔偿后,报有关部门修理;③属有意破坏公物者,交系部、学生工作部严肃处理,并按照价赔偿。
5、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学生事务科组织管理员对各寝室进行清查验收,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学生事务科在学生离校清单盖章后,学生方可离校。
第七章 水电气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公寓正常使用水电气,入住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1、学生公寓实行安全节约用电制。寝室无人时应自觉关灯。
2、学生公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安电源插座,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电饭煲、电炒锅、电热毯、电烤火炉、电热棒等等,违者按照《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
3、凡是由学院安装的电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移位、拆卸、毁坏。
4、学生公寓实行定额供应水电气,超额部分由入住学生自己承担。
第八章 学生晚归违纪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加强对各办学层次在校住读学生的住宿管理,对晚归、不归的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工作部统一执行,坚持“教育为主、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严禁所有住校学生晚归、不归。未经批准,晚22:30后进入学生公寓者,为晚归;未经批准,晚22:30至次日早晨6:30期间未回学生公寓者,为不归。晚归学生进入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并进行登记,晚归者不按规定登记,谎报或无理取闹,学校将加重处分。若因学院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导致晚归或不归,必须经学生工作部或辅导员批准,并出具书面假条报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七条 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返家或其它原因不在学生公寓住宿者,到公寓管理老师处进行周末回家的登记,返校时到公寓管理老师处销假,否则作不归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晚归者,辅导员应及时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学院按一学期累计次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晚归累计达2次者,全院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无故晚归累计3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5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8次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归者,辅导员应及时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学校按一学期累计次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不归者累计1次,全院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无故不归累计达2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3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次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擅自在学生公寓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公寓大门关闭后,私自翻墙、翻窗外出者,参照不归者的处理办法,并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一条 晚归、不归或擅自在公寓外租房居住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对上述违纪学生的处分由院学生工作部统一执行。并将学生工作部理记录与学生操行评定、评优等挂勾,行政处分决定载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公寓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规范公寓内计算机的使用,入住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学生将计算机带入公寓内使用,必须向班主任、学生事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公寓管理员对计算机的型号等进行备案、登记。未经申请和批准,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公寓;计算机如需带出公寓,需在管理员处做好记录并开具出门条方可带离公寓。
2、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3、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计算机不用时,应将其关闭,切断电源,如因自然灾害、本人原因导致损坏,责任自负。
4、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遵守互联网道德,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5、严禁私自跨寝室、跨公寓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
6、如学生因自行保管不当,造成计算机丢失的,责任一律自负。
7、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装置,并注意用电和使用安全。学院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十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准乱倒水、剩饭、剩菜,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瓶子等杂物,不准乱涂乱画,严禁随地大、小便和向下水道、便道丢堵塞物。
第四十五条 各寝室选一名室长,负责本室的公物设施的管理使用、纪律安全、清洁卫生、内务整理、值日安排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入住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整理好内务。物品摆放整齐,勤换洗衣服、被褥、被子、床单,做到卫生清洁、空气清新,室内无异味。毛巾、脸盆、牙具、水瓶、用具、书等物品摆放整齐。
第四十七条 入住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喂养各种小动物,不得将自行车带入公寓。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学生要保持卫生间的清洁,便后冲刷,手纸入篓;严禁在公寓楼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和乱扔废纸、果皮、烟头及塑料袋等杂物。
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门口和过道上堆放物品,严禁楼内、室内停放各种车辆。学生要将自行车按指定区域停放整齐。
第五十条 为加强公寓卫生管理,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广大学生的共建热情。学生事务科每周将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寓卫生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并作为“文明寝室”等的考核评优依据。
第五十一条 以下情形,该公寓卫生以零分记:(1)检查时,发现公寓未打扫、门前有污水的;(2)检查时,学生不开门拒绝检查的;(3)检查时,学生故意刁难检查人员的。若公寓一学期出现三次零分的,取消该公寓集体或个人一切评优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 公寓奖励办法
第五十二条 在学生公寓开展创建“文明寝室”活动,每年评选一次,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当选“文明寝室”除精神奖励外,另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每学年评比结果作为先进集体评比依据并纳入班级年度考核,系部考核。
第五十四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文明寝室”“优秀寝室长”“优秀层长”“优秀楼长”,获得过“文明寝室”称号的公寓可参加市级“文明寝室”评比。获“文明寝室”的全公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在班、系、院的各项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事务科将及时对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拾金不昧等带头维护公共秩序的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登记入册。
第十二章 处罚措施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住公寓管理理规定的学生,视其态度和情节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处罚权限
1、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纪学生提出口头批评劝诫和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2、经济赔偿、通报批评,由学生事务科直接作出处理。
3、对违纪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级处分,由学生事务科提出建议意见,报学生所在系部,各系部认真审查后将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给予处分决定;对留校察看以上(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事务科将违纪事件或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院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反管理规定、制度,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1、工作管理人员查询时,拒不接受查询,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围攻、谩骂、纠缠、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严禁异性进入公寓,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无正当理由夜间晚归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从规定关门时间计算,夜间晚归2次或2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2次夜间晚归按夜不归寝1次进行处理;
4、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寝2次的或2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违纪学生警告及以上处分;
5、携带物品外出无证件或不接受管理老师检查并对携带物不进行登记者,管理人员有权将物品扣留。凭证件限期取回,三天不取,另行处理;
6、将非本公寓人员私自带入公寓及留宿非本公寓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态度恶劣造成后果者,交保卫处处理,并对留宿人员处以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如外来人员逃避处理,其后果由留宿的学生负责。留宿异性,非法同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翻越墙壁、围墙造成伤、亡事故者,概由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并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8、学生离开寝室时,因不关门、窗造成失盗,除追究责任人外,还要赔偿损失,并视其损失价值大小给予当事人以纪律处分;
9、当别人寝室无人时,不准私自进入他人寝室,违者,一经查出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后果,概由当事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0、涂抹、私扯公寓张贴的通知、通告、文件、封条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公寓卫生制度,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寝室卫生检查一学期累计5次以上不合格者,给予寝室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2、向楼道、窗外倒水、剩饭菜等物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3、向楼内、窗外砸瓶子等物,在公寓任何地方焚烧纸屑等物品,造成后果由肇事者负完全责任,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物者和不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扫出寝室者,责成清理,并张榜公布。态度不好者,给予通报批评;
5、乱涂乱画、乱钉钉子污损墙壁、门窗、桌凳者,每次收取一定的维修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6、向厕所、洗刷间、下水道扔堵塞物,按以下处理:除当事人承担全部疏通费外,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7、学生寝室内禁止吸烟,不听劝阻者给与通报批评。
第六十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秩序,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不服从统一安排,私自调换房间,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当事人负责,同时给予当事人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许可,严禁将室内设施和公物搬出室外,违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严禁一切赌博活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严禁在公寓内打闹、围攻起哄、乱吼乱叫,自习、午休、熄灯后大声说话,听奏乐曲、唱歌、放收录机等,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者,收缴器材,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5、在公寓内跳舞、踢球、拍球、练哑铃、砸墙壁、天花板、地板、敲击碗盘,打门、对着墙壁练拳脚等,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6、在公寓内外私自移动、拆装电器设备,乱接和私拉电线,违者除没收一切器具外,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损失及触电事故的一律由肇事者负责;
7、在公寓内用违规电器、煤炉、煤油炉、柴火等,除没收一切用具外,并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8、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在公寓楼和卫生间张贴、散发商业广告和电影海报的,除没收商品外,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在公寓内围攻、谩骂、干扰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对情节严重或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10、公寓内张贴大、小字报和未经学院同意的画片、相片、启事及宣传单者,按其情节交学院和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11、严禁私藏、传播黄货,严禁酗酒闹事、偷窃和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违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处分;
12、熄灯后,不按时就寝或在寝室点蜡烛,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13、因在公寓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的,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要作出经济赔偿;
14、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危及公寓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消防器材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5、一学期公寓卫生检查中5次(含5次)以上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的处分;
16、恶意拨打“110”“119”“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的,将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7、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看黄色影碟;使用计算机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8、对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并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或人身攻击的,将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9、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公寓成员相互包庇而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公寓,其成员一并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公物管理规定作以下处理:
凡损坏、丢失学生公寓的设备、设施,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章 维修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生公寓的小项维修由公寓中心负责,专项维修按年度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若宿舍设施损坏,住宿人员应及时报修。公寓维修人员对公寓内水、电、气等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六十三条 宿舍内家具与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若人为损坏,除收取材料和人工费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罚。
(一)下列情况实行免费维修:
1、地板、墙面自然破损;
2、下水道堵塞;
3、水管界面处漏水、水管破裂;
4、电表、水表故障或换新;
5、日光灯管、灯座、风扇自然损坏;
6、电话线路故障,由合作公司维修;
7、门插自然损坏;
8、照明、网络线路自然故障;
9、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
10、其它非人为损坏设备、设施。
(二)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
1、门窗玻璃人为破损;
2、室门、柜门、窗架人为断裂或破损;
3、门插、门锁人为损坏或丢失;
4、桌、凳、架、柜人为断裂、烧损或丢失;
5、水管、水龙头人为损坏;
6、插座、开关人为损坏;
7、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8、床架(含护栏、蚊帐架)人为损坏、丢失;
9、人为损坏各种线路;
10、日光灯管、灯座、风扇人为损坏;
11、其它人为损坏项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