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
一、考生须在开考前十分钟携带本人考试证到排定教室对号入座,不得擅自离开座位,不准吸烟和喧哗,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和调动,自觉保持考场安静,维持考场秩序。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有效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视为自动缺考。
二、开考后,考生在答卷前必须首先填写班级、专业、姓名、学号,不准将试卷分页拆开。未按要求在试卷上填写班级、专业、姓名、学号的,试卷一律作废,成绩按“无效”记。
三、开考铃响后至交卷以前,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离开考场视为交卷处理。若有特殊情况,须向监考老师举手示意提出要求,须在监考老师许可并陪同下方可离开。
四、除作图可用铅笔外,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卷。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用品,桌面上除试卷及规定的文具和参考资料外,不得放置其他东西。不得将任何通讯工具和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试场,不准使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
五、考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或解题思路,如遇考题字迹不清或印刷有误,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六、考试期间,考生必须严肃认真、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发音传声校对答案,不得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得夹带或传递字条,不得在桌面或考场墙壁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座位周围地面及抽屉不得放置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字条、作业本、笔记本及书籍等。不得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等传递答题信息,严禁代考。
七、完场铃响后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一并上交。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以免影响考场秩序。
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作考试,学生必须在指定的岗位完成,考前不得在所用仪器或设备上储存信息或调试数据。
九、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当监考人员指出其违反考场纪律或有作弊行为时,不得在考场内申辩或纠缠。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当即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无效”记。
十、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进入考场不按编号入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和调动;
(二)在考场上大声喧哗,扰乱秩序,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
(三)开考后、答卷前,未按要求在试卷上填写班级、姓名、学号,或者试卷上的姓名有明显改动痕迹,又无主、监考老师签字;
(四)开考后半小时内退场,放弃考试;
(五)夹带资料,但未抄袭;
(六)闭卷考试时,座位上(含桌面、抽屉和凳子上)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条书籍和资料;
(七)提前完成考试后,留在考场或在考场附近交谈、或擅自进入其他考场;
(八)当发出停止考试信号后,仍未终止答题;
(九)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
(一)考试时交头接耳,前后左右张望,经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
(二)夹带资料并偷看、抄袭;
(三)偷看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他人阅看;
(四)抄袭他人试卷或传递答案纸条;
(五)相互交换试卷;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递纸张、计算器等用具,不论其行为是否主动或被动;
(七)随身携带或座位上(含抽屉、桌面上、凳子上等)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能够载明考试内容的物件;
(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工具者;
(九)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作弊时,不论主动与被动,均按作弊处理:
(十)擅自使用自备答题纸和草稿纸:
(十一)有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他方式;
(十二)在自己考试卷上写其他人的个人信息:
(十三)考生在考试就座的桌面上、凳子上写有与试题有关的内容,则无论在考中或考后发现,一律按作弊论处:
(十四)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者,无论在考中、考后发现或被举报,代考者和被代考者均按作弊论处。
构成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经教务处核准后,由教务处依照《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生处依照《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