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通过重庆市财政划拨。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我院根据当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有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主要有以下指标:
1、学业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5%,综合测评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5%,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无补考、重修记录;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专业竞赛(含技能)并获得表彰的。
‚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获市级及以上比赛名次者。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由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个人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
第十条 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汇总审核后,提交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按规定时间,将评审结果上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办、团委、各系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通过公开竞选、择优推荐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按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院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对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依据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