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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用本办法。

(三)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3档。国家的资助标准发生变化,学院将作相应调整。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根据当年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文件,按各分院学生人数分配名额,制定具体评审办法,通过评选流程公开评选。

(三)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四)每年学院制定的评审文件正式下达后,学生根据评审文件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证明(见附表)由分院存档。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各分院结合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首先由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经辅导调查、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条件。辅导员将初审结果报分院(部),由分院(部)评审小组进行初审,严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分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各分院(部)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和院务会领导集体评审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学生处于每年1115日前,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四川省教育厅资助中心。

四、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二)学院计财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三)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