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行天下 技走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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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激励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就读我校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根据当年四川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文件,按各分院学生人数分配名额,制定具体评审办法,通过评选流程公开评选。

(三)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每年学院制定的评审文件正式下达后,学生根据评审文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六)各分院负责组织评审,首先由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经辅导调查、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条件。辅导员将初审结果报分院(部),由分院(部)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严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各分院(部)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和院务会领导集体评审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四川省级教育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15日前批复。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计财部门应于收到专项资金后及时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由分院负责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院计财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