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行天下 技走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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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激励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院每年根据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评审文件,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分院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首先由学生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由辅导调查,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条件。辅导员将初审结果报分院(部),由分院(部)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严格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分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各分院评审后,提出本分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后,报学生处和学院院务会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于每年1115日前批复并公告。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高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由各分院负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学院计财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