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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国家的奋力崛起和社会和谐进步作贡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教学〔20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毕业年级中开展品学兼优毕业生(以下简称“双优生”)的评选活动。“双优生”评选分为安徽省“双优生”(以下简称省“双优生”)和蚌埠医学院“双优生”(以下简称校“双优生”)。

第三条“双优生”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时间和比例

第四条“双优生”评选对象为当年符合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和普教本科、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第五条评选时间是每年年初开始,2月下旬完成。省“双优生”和校“双优生”的评选工作同步进行。根据安徽省教育厅教学〔2004〕7号文件精神,省“双优生”推荐比例是研究生不大于4%,本科生不大于3%,专科生(含高职)不大于2%。结合我校实际,校“双优生”评选比例是研究生不大于3%,本科生不大于5%,专科生(含高职)不大于2%。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应届毕业生评选“双优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 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三)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四)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专业技能强,在校期间必修课无补考或重修记录。

第七条校“双优生”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前20%,各门学位课程成绩达70分以上,英语六级成绩达426分以上(含426分),且攻读硕士期间获得过1次以上校级表彰或奖励。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30%,英语四级成绩达426分以上(含426分),且曾获得过2次以上校级表彰或奖励。

专科(含高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30%,且获得过1次以上校级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省“双优生”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前15%;各门学位课程成绩达75分以上;英语六级成绩达426分以上(含426分);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1次以上校级的奖励或表彰;至少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以第一作者及以蚌埠医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1篇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全年级前20%,各必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英语四级成绩达426分以上(含426分),且本科阶段曾获2次以上校级表彰或奖励(或对学校和社会曾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较高社会声誉)。

专科(含高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应在全年级(同学历层次)前25%,且曾获得过1次以上校级表彰或奖励(或因事迹突出为学校赢得较高社会声誉)。

第四章评选程序及表彰

第九条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年级推荐,系部党总支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全校公示5天。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系部推荐的“双优生”进行复审,在校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推荐为省“双优生”的再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省“双优生”由省教育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校“双优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在就业工作中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双优生”。

第十四条省“双优生”填写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登记表,校“双优生”应填写蚌埠医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登记表。“双优生”登记表存入毕业生人事档案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表彰、奖励:校级表彰是指获得蚌埠医学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荣誉称号。校级奖励是指获得蚌埠医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一、二、三等奖奖励。校级以上表彰是指获得“安徽省三好学生”、“安徽省优秀学生干部”、“安徽省优秀团员”、“安徽省优秀团干”荣誉称号。校级以上奖励是指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为学校赢得较高社会声誉是指代表学校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类大学生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第十六条省“双优生”和校“双优生”原则上不重复推荐。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评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

蚌埠医学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