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21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办法(暂行)》(黔教助发【2014】245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条例,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取得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统一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资助经费,其中资助经费总额的40%作为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七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由学校根据院系学生人数将勤工助学经费总额的1%划拨至各院系作为院系勤工助学经费,勤工助学经费总额的2.5%由学校使用。学校、院系勤工助学经费必须在额度范围内统一由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使用。
第五章 大学生资助中心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名额分配由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校校内勤工助学总岗位数结合各院系人数确定各院系名额,院系根据名额及岗位要求组织招聘或择优推荐学生上岗。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二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为勤工助学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指导和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组织审批同意后开展。
第十七条 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 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大学生资助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大学生资助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获得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取得所规定的学分,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大学生资助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1) 传销;
(2) 销售伪劣产品;
(3) 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4) 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四)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 随意毁约;
(2) 弄虚作假,欺骗用工单位;
(3) 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4) 故意损坏或毁失客户的财物;
(5) 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
(6) 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 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五)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招聘考核后推荐使用,并把推荐结果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本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为本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职责、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持续时间可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岗位。临时岗位是指因工作需要,学生应聘从事一次性、应急性、短期性的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岗位。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在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过程中,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申请上岗,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合理照顾贫(特)困生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必须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能够承担的范围内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数目。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置
(一)各教学、教辅、职能部门、各院系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适当照顾贫(特)生上岗的原则,向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设置若干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
(二)需要设岗的学校单位应在每学期的第一周内向大学生资助中心申报设岗计划。经审核设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由大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各院系统一公开招聘或择优推荐本校全日制学生上岗。
(三)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利用本单位资源和经费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本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情况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四)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定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原则,用工单位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果业务量大则可通过适当增加岗位数的办法来解决。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设置
(一)学校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向大学生资助中心申请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二)学校鼓励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利用本单位的资源和经费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聘用本校学生上岗,岗位设置情况应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对象的选定
(一)凡具有贵州商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权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学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学习成绩差,上一学期有两门以上重修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三十条 新增勤工助学岗位由大学生资助中心在资助中心网站和宣传栏公布招聘信息,经报名、审核、面试后择优推荐或录用。但从事应急性、一次性的工作岗位可以例外。
第三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坚持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和合理设置的原则。无实际需要的岗位予以撤销。
(二)职能部门设置的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般不超过1个,临时岗位不超过2个;院系按学校要求设置3名资助工作协管员,用工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的固定岗位不受此标准的限制。
(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信,保守秘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四)每位学生只能在校内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但有权申请退出原岗位参与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退出原勤工助学岗位必须在7个工作日以前向用工单位和大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并在退出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
(一)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接受用工单位和大学生资助中心的双重考核。各用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做好考勤登记,
(二)考核指标从纪律作风、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用工单位需要继续聘用者可继续上岗。
第三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及发放
(一)按管理岗、劳务岗按月考核发放
(二)管理岗报酬为每月每人100元-600元,其中特等为300-600元(原则为我校三年级在校顶岗实习学生)一等200元,二等150元,三等100元。
(三)劳务岗报酬为每月每人80—150元,其中一等150元(人数不能超过设岗人数30%),二等100元,三等80元
(四)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汇总后报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考核奖励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一)学校提倡和支持我校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的能力。
(二)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由大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大学生资助中心许可,禁止在校园内张贴招聘广告、散发传单等行为,不得招录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三)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用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发布信息、组织学生参加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用工单位确定人选后由大学生资助中心代表学校、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贵州商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四)校外用工单位须遵守我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招聘工作,并按照《贵州商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大学生资助中心告知事由。
(五)校外用工单位在用工结束后,需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相关考核工作,认真填写并提供《贵州商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考核表》。
(六)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贵州商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七)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工单位、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行为,学校概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贵州商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