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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关心、帮助我校部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因本人、家庭成员疾病、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学习、生活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办法(暂行)》(黔教助发【2014】245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取得正式学籍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本人、家庭成员疾病、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学习、生活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资助经费,其中资助经费总额的2%作为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由学校根据系部学生人数划拨学校资助经费总额的1.5%作系部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专项经费,各系部资金必须在额度范围内统一由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使用,学校掌握资助经费总额的0.5%作为校级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由资助中心根据各系部学生具体情况审核使用,超过一定额度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使用。

第五章 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六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七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八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本人、家庭成员疾病、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学习、生活困难。

第九条 该生上学期各科成绩原则上均为合格。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给予补助。

第六章 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种类和金额

第十一条 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分四类,一是定期发放生活补贴,每年按10个月计算,根据学生困难程度每月发放金额分别为200元、150元、100元;二是一次性发放特殊困难补助,每学年困难补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5000元,三是冬衣、寒被补助,每年一次,每人300元。四是春节留校学生加餐费和生活补助费,其中加餐费每人50元,生活补助费每人100元。

第七章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 贵州商学院贫困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损失证明,正规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及收款收据等证明材料),由辅导员和班级贫困学生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系部审核。

第十三条 系部对班级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金额超过1000元的由资助中心报主管领导审批。学校年度预算的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额度金额1000元以内的由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使用,超过1000元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审批合格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将学生补助款项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的实施工作由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各系(部)开展。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临时生活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

(1)学习不努力,经常旷课、迟到,上学年累计有2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高消费等铺张浪费行为者;

(3)对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或组织的义务劳动不积极参与者;

(4)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炒汇等投资行为者;

(5)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者;

(6)休学、保留学籍本人不在学校者;

(7)其他不属于正当理由原因造成本人生活困难者。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对于申请学生中有弄虚作假者,除必须全额退回所获得的补助外,还应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系部认真配合学校资助中心做好每年获得补助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补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