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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关心、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办法(暂行)》(黔教助发【2014】245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费减免对象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取得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按10%的比例提取资助经费,其中资助经费总额的1%作为贫困学生学费减免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由学校根据系部学生人数划拨各系部学费减免额度,各系部资金必须在额度范围内统一由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使用。

第五章 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六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七条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八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该生上学期各科成绩原则上均为合格。

第十条 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给予减免。

第六章 申请学费减免的档次和金额

第十一条 申请学费减免档次分为三档,原则上学生为孤儿方可申请。第一档按学费金额全额减免,第二档按学费金额50%比例减免,第三档按学费金额30&比例减免。

第七章 申请、审批及款项落实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每年秋季学期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 贵州商学院贫困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特别困难证明、孤残证明、烈士子女证明等材料),由辅导员和班级贫困学生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系部审核。

第十三条 系部对班级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其中减免额度为第一、第二档 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第三档的由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审批合格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3日,经审批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在15日内缴清减免后学费差额部分,逾期不缴清者视为自动放弃学费减免资格。学校资助中心将按时缴清减免学费余额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开具学费减免额度收据给学生本人。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贫困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工作由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各系(部)开展。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学习不努力,经常旷课、迟到,上学年累计有2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高消费等铺张浪费行为者;

(3)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炒汇等投资行为者;

(4)本年度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

(5)其他如休学、保留学籍本人不在学校等无正当理由申请学费减免者。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对于申请学生中有弄虚作假者,除必须全额退回所获得减免的学费外,还应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系部认真配合学校资助中心做好每年获得学费减免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将学生减免申请、评定审核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