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黔财教[2007]10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包括五年制大专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资助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生处(学工部)、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校区成立副书记或校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团委书记)、学生干事、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系部(校区)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系部(校区)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由辅导员和7名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班级评审小组。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基本要求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任何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身体健康、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年度各门课程成绩未出现补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达85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度获“三好学生”及以上荣誉称号,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位于本专业排名前10%,专业班级为一个班的则为班级前3名,若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必须附相关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组织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名额分配。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部(校区)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四条 政策宣传。各系部(校区)应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工作前通过组织召开系部(校区)国家奖学金申请工作动员会,确保全部全校学生都能够熟悉并了解国家奖学金政策主要内容,符合基本条件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各系部(校区)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系部(校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0版《(**-**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系部(校区)评选。各系部(校区)在接到学校相关文件通知3日内根据通知精神和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组织各班级进行评定并推荐产生一名候选人,经班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审议后,在全班学生中进行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系部(校区)。各系部(校区)在班级推荐名单的基础上由国家奖学金各系部(校区)评审工作组综合评定并审定通过,提出各系部(校区)初审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公示结束后按预分指标将推荐初评名单报大学生资助中心,由大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后将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系部(校区)上报材料。凡经系部(校区)评定并公
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按以下内容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大学生资助中心,由大学生资助中心统一上报省资助管理办公室。向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上报材料(上报的材料包括:(1)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2)系部(校区)评审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3)《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及电子一式一份。(4)每名通过初审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及电子一式三份)。
第十八条 学校审查。由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系部(校区)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国家奖学金审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向评审委员介绍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小组宣布评审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2、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各系部学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评报告,确定获奖名单,由大学生资助中心将获奖名单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由省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3、评审过程中发现学生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一经查实,一律取消本年度的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本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本年度内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一律停发所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贵州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贵州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