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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研究生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录取阶段,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或2年再入学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按规定必须缴纳培养费的研究生按期缴纳培养费。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所有在学研究生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不应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请假要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否则作旷课处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必须休学。

第十二条  凡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导师批准,交学院备案;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导师同意,学院书记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导师、学院书记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假满应及时销假。如在外地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电话向导师请假,由导师代办请假手续。凡超假不归者,两周之内按违纪处理;二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班长、任课教师、导师分别负责,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和研究生学院进行检查。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依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的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课程,完成各培养环节,通过相关考核,达到应修学分数的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并归入研究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及指定必修课的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及实践环节、专题讨论、文献综述或其他研究型课程等,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登记。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

研究生课程及培养环节成绩以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补考,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凡一门课程旷课学时数累计达三分之一者,该课程不予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一学年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若期末考试不合格,需参加下学期期初补考,补考不合格需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累计两门学位课补考后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重修后仍不及格或累计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需延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仍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公共课须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考试(考查)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应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缓考、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已毕业研究生成绩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出具。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退学后两年内,研究生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对已获得的成绩及学分,经学校认定后给予相应处理:由研究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院(部)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入学后两周内完成退学前成绩的转换认定工作,并视具体情况确定该生的修读年级,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二~三年,具体学制依据专业培养计划执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四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六月份之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三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但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填写相关表格并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研究生因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应当办理休学。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离校治疗。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报研究生学院批准。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奖学金。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累计两门学位课补考后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重修后仍不及格或累计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超过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学院。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相关表格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学院审批,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的申诉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的申诉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研究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为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毕业但未取得硕士学位后,仍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重新申请硕士学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仍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重新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以下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正式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两年。政治思想素质优秀,为人正派,综合表现与学业成绩得到导师与其他师生的普遍认可。

(二)至少提前半年基本完成学位论文且提出毕业申请,并获得导师许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所修学分等培养计划内容达到硕士毕业的相关要求,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五十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制、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非全日制及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等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定向、委培研究生除执行本规定外,必须执行定向、委培合同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