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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研究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健全和完善研究生宿舍管理制度,营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守纪、管理科学的研究生宿舍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住宿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学院(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和认定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学院(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研究生寝室标准与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生寝室总体标准:

(一)“四无一齐”:无乱贴乱挂、无违章用电、无赌博、无打架、物品摆放整齐。

(二)“二禁、四勿、三提倡”:“一禁”即:禁止酗酒闹事,禁止私自夜不归寝,;“四勿”即:勿乱扔垃圾,勿谈吐粗鲁,勿随地吐痰,勿在宿舍吸烟;“三提倡”即:提倡友爱互助精神,提倡修心健身,提倡文明使用互联网。

第五条  学生寝室舍务卫生标准:

(一)学习、生活用品定位摆放整齐。桌面整洁无灰尘,茶杯、书籍等物品要摆放整齐;方凳不用时整齐放于桌下;暧瓶在靠窗的墙根整齐摆放。

(二)床面平整、洁净,床单、被罩定期清洗,被褥叠放整齐。床上只能摆放被子、枕头等卧具,严禁堆放衣物;被子要折叠整齐,置放于床铺靠窗一端的中央,枕头平行置放于被子内侧;床单要盖住褥席,不得下垂。窗帘日间收起,蚊帐悬挂整齐。

(三)床下物品摆放整齐。鞋子不穿时必须整齐放置于床下,鞋子鞋跟向外统一摆放在床下线内。

(四)地面干净整洁,保持地面原色;室内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新鲜;严禁积攒、堆积脏衣物等。

(五)门窗、镜子洁净、明亮,室内卫生间要整洁,便池、水池、地面要保持原色、清洁、明亮。

(六)室内墙壁无乱贴乱挂,无乱写乱画,要保持墙壁原色;课程表、卫生值日表、规章制度等要按统一要求粘贴在门后,不得直接贴在墙壁上;做到墙壁干净,室内无蜘蛛网;衣物晾干后及时收起。

(七)室内、阳台严禁堆放、存留垃圾,积攒饮料瓶等各类瓶子,垃圾要自觉、及时处理。

(八)不乱拉挂线(绳),计算机要定期擦拭。插排要规范放置,禁止放于书、床等易燃物品上,室内无人时务必要将插座上的用电设备拔掉。

第六条  研究生宿舍文明行为标准:

(一)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宿舍管理规定,自觉服从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学生干部、党员、积极分子等骨干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遵守作息时间,休息时间不得在宿舍内喧哗、打闹、窜寝、吹奏乐器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三)按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不得自行调换;不得留宿非本寝室非本校成员,不得私自在校外留宿;

(四)宿舍卫生由宿舍内研究生轮流值日打扫,寝室长负责具体安排。

(五)不在宿舍内吸烟、酗酒、传播和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不存放和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在宿舍内打架、经商、从事迷信宗教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爱护公共财物及公寓设施,不得损坏、丢失、拆卸改装公物,不在公共设施财物上乱刻乱画、乱钉乱挂;

(七)不在公寓内养猫、狗、昆虫、禽类、爬行动物等影响公众和公共秩序的动物,也不允许任何人将以上动物带入公寓内;

(八)不乱丢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每天定时将寝室垃圾放入宿舍楼道的垃圾桶内或自觉带到宿舍楼外垃圾回收处,自觉维护公寓的整洁;

(九)不私拉电线、网线和插座,不使用电饭锅、电磁炉、电水壶、加热棒、电熨板、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违章电器;

(十)禁止向走廊、窗外扔倒垃圾、乱泼脏水;禁止摔砸物品,燃烧废纸、杂物;

(十一)上课或实验时间不得在宿舍内玩网络游戏或电脑游戏;

(十二)不得在宿舍内进行打麻将等赌博行为。

第三章 研究生宿舍电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严禁研究生擅自更换、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任何供电线路及设施装置,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和供电电缆。

第八条 研究生在宿舍内应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火锅、热得快、煮蛋器、面包机、豆浆机、电熨斗、电火炉、电热毯、电暖器、烘鞋器、洗衣机以及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其他违规电器。

第九条 室内无人时或准备就寝前,要做到关灯、关电源,特别是饮水机、移动电源、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断电,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十条 研究生宿舍内除学校已配置电器外,每个寝室允许使用的电器种类主要包括:

(一)电脑;

(二)台灯(必须为冷光源或30W以下);

(三)充电器(输出电压应在12V以下);

(四)微风吊扇、台扇(15W以下);

(五)饮水机;

(六)电蚊香;

(七)电水壶(≤800W且每寝室限用一个);

(八)电吹风(≤800W且每寝室限用一个)。

上述电器必须到正规商场、超市购置,应适合学生宿舍公共场合使用,禁止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第十一条  电水壶、电吹风需经宿舍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且使用后要及时拔掉电源插头,严禁长时间连接电源,违者取消在寝室使用电水壶、电吹风的资格。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于每学期伊始,组织研究生签署《学生公寓安全用电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宿舍管理科和学院(部)备案。

第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电器研究生的处分办法依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宿舍电脑与网络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宿舍使用电脑和网络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学校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宿舍管理部门、网管中心、各学院(部)执行对研究生在宿舍使用电脑和网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使用电脑和网络应主要用于学习、科研、管理和服务,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宿舍内使用电脑和网络,必须要在学院(部)进行登记,并要对自己的上网行为作出承诺,填写《合理使用电脑与网络承诺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宿舍使用电脑和互联网的相关要求:

(一)研究生在宿舍内使用电脑与网络应以学习为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严禁在宿舍使用电脑和网络从事与科研学习无关的任何活动。

(二)不得使用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的活动。

(三)研究生在宿舍使用电脑和网络,必须遵守宿舍的作息制度,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

(四)研究生在使用电脑和网络时,不得制作、传播电脑病毒程序,也不得发布、传播、复制以下信息:

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言论;

3、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学校名誉的言论;

6、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言论;

(五)电脑所有者如向他人提供违规使用,要与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如为他人违规使用而使用者不承认或未找到,则由电脑所有者承担全部责任。

(六)电脑所有者要自行妥善保管物品,学校不承担因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研究生使用电脑与网络过程中必须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宿舍内使用电脑和网络的研究生,若出现以下情形,则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在宿舍使用电脑和网络未登记,未填写《合理使用电脑与网络承诺书》,不得继续使用电脑。

(二)发现在正常学习、实验时间内从事玩网络游戏、看影视等娱乐活动者,不得继续使用电脑。

(三)沉迷于网络游戏者,取消在宿舍内使用电脑和网络的资格,屡教不改者,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四)午休、夜间熄灯后违规使用电脑与网络,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处理,屡教不改者,取消在宿舍内使用电脑和网络的资格,并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五)若使用电脑与网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者,除受学校规定的处分外,还将提交公安、安全等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第五章学生申请调换寝室和退寝制度

第二十条  凡申请住校的本校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统一由宿舍管理科安排住宿,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宿舍,退寝要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在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程序后,可以调换寝室。

(一)患有严重疾病,且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寝室学习、生活的研究生;

(二)与宿舍成员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经导师、辅导员出面协调仍无法解决的研究生;

(三)其他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提交申请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换寝室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部)、研工部审核后,报宿舍管理科审批,并录入学生宿舍管理系统后,方可进行宿舍调换。研究生调寝具体流程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调换寝室申请表》,报学院(部)审核;

(二)学院(部)审核后,将《研究生调换寝室申请表》报至研工部审核。

(三)研工部审核后,将《研究生调换寝室申请表》报至宿舍管理科,由宿舍管理科进行审批和床位调整,并开具《调换寝室审批单》;

(四)宿舍管理员依据《调换寝室审批单》,为研究生办理寝室调换,并及时备案;

(五)调换寝室审批单在开出后三天内有效,如不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取消调寝资格,并且在本学年内不能再次提出调换寝室申请。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调换寝室申请原则上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前两周内提出,新生调换寝室申请应在报到后两周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寝室因硬件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到正常生活,寝室成员可整体调换寝室;若没有空寝室,则寝室成员分别调换到有空床位的寝室。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休学、入伍、转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必须履行退寝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填写《研究生退寝审批表》,由学院(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研工部;

(二)由研工部审核《研究生退寝审批表》后,将《研究生退寝审批表》报宿舍管理科;

(三)研究生凭《研究生退寝审批表》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其他退寝手续,并于三日内搬出寝室,腾出床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外出实习离开学校,需办理退寝手续。外出实习返校后若需住宿,需到研工部、宿舍管理科办理相关住宿手续。收费标准按我校财务政策执行。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办理1次外出实习退寝手续。

第六章 研究生不在宿舍住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校住宿,若选择不在校住宿,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不在研究生宿舍住宿的研究生需办理相关手续:

本人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不在校住宿申请表》、《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不在校住宿安全承诺书》,经导师同意,学院(部)审核,报研工部。

(二)研工部审核通过后,由宿舍管理科备案办理。

第七章 研究生宿舍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与形式:

(一)研工部检查:研工部将不定期对各研究生宿舍进行检查。

(二)学院(部)检查:由各学院(部)书记、导师、辅导员(专、兼职)不定期对本学院研究生宿舍进行检查。

(三)宿舍管理部门检查:由宿舍管理部门组织宿舍管理员进行宿舍检查。

第三十条  检查内容与依据:

依据“第二章  研究生寝室标准与行为规范”对各学院(部)研究生寝室进行卫生、纪律等检查,检查记录要详细、明确、逐条对应。

第三十一条 寝室常规检查的检查结果将作为各学院(部)的年终研究生工作量化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学生公寓安全用电承诺书》

2.《合理使用电脑与网络承诺书》

3.《研究生调换寝室申请表》

4.《调换寝室审批单》

5.《学生退寝审批表》

6.《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在外住宿申请表》

7.《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在外住宿安全承诺书》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