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13]219 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505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对《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是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注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辽宁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奖励对象的5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8000元,二等奖学金4000元。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且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及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专业(方向)倾斜。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含)处分;
3.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4.考试违纪、作弊;
5.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6.未经批准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7.参评学年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8.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第八条 考核年度有课程考试首考不及格,且补考后成绩低于80分或良者,不具备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果补考成绩80分或良以上可以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审,但参评的课程成绩仍以首考成绩计算。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以下称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称研工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实施,负责相关具体事务的执行。
第十条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部)党委(总支)书记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构成须上报研工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初步人选后,应在学院(部)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 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最终人选。最终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研究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答复结果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奖学金评审小组提请裁决,校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部)。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细化评分标准由各学院(部)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并报校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标准各年级侧重点不同。
1. 研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考核入学成绩;
2. 研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考核入学后学习成绩和(或)科研业绩;
3. 研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考核科研业绩。
第十六条 对于三年制研三研究生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要求取得一定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申请者至少有一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或一项授权发明专利。
第十七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第一学年直接给予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录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接受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