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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

(613)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法理学部分(50分)

一、法的本体

考试内容

法的定义  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渊源、法的效力  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与义务  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概念和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的本质特征。

2.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掌握法律原则的作用。

3.掌握法律渊源的概念、分类;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掌握法的效力层次的含义及划分效力层次的规则;理解法的效力范围。

4.掌握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概念,理解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

5.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掌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理解权利的分类。

6.理解法律行为的特征和组成结构。

7.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掌握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8.理解法律责任的特点;掌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分类;掌握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二、法的运行

考试内容

立法 法律实施 法律方法 法律程序 法律职业


考试要求

1.理解立法的概念、特点。理解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的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理解立法程序、立法技术。掌握法典编纂。

2.理解守法、执法和司法的概念及主体。掌握守法的条件。掌握执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我国的司法体系。掌握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理解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构成。

3.理解法律方法的意义。掌握法律解释的概念、必要性。掌握法律解释的体制。掌握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4.理解法律程序的特点。了解正当程序的历史。理解正当程序的特征。掌握法律程序的作用和意义。

5.掌握法律职业的概念、特征。了解法律职业的历史。理解法律职业的技能。掌握法律职业的思维(法律思维方式)的性质和特征。理解法律职业伦理。


三、法的作用和价值

考试内容

法的作用 法的价值 法与人权 法与秩序 法与自由 法与效率 法与正义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掌握法的局限的原因与表现方式。掌握法治的代价。

2.理解法的价值和法的价值体系。掌握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3.理解人权的概念史。理解人权的释义。掌握人权的基本特点与分类。掌握人权的法律保护和我国人权保护的特点。

4.了解秩序的概念。理解典型的秩序观。理解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5.掌握自由的概念。掌握自由、权利与权力。掌握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6.了解效率的概念。理解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7.了解正义的概念。掌握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掌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四、法与社会

考试内容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与科技 法与文化 法与和谐社会


考试要求

1.了解法与生产力、法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理解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掌握法与经济全球化。

2.理解法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掌握法与政策的关系。理解法与政治文明和政治体制改革。掌握依法治国与执政能力建设。

3.了解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掌握科技、科技法中的伦理问题。

4.了解法与文化的关系。理解法与传统。掌握法与道德。理解法与宗教。

5.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五、法的起源与发展

考试内容

法的起源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发展 法治国家


考试要求

1.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理解法产生的代表性学说。理解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掌握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掌握法与原始习惯的关系。

2.理解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划分标准。掌握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了解古代法律制度。掌握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掌握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理解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掌握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理解法制改革。

4.掌握法治释义。掌握法治国家。掌握法治国家原理。掌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l 参阅:

《法理学》张文显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


宪法部分(50分)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宪法的特征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第四节宪法的功能

第五节宪法与宪政

考试内容:

什么是宪法?

如何对宪法进行分类?

在一国之内有宪法就意味着有宪政吗?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产生

二、宪法的发展

第二节中国宪法的发展

一、建国前的宪法史

二、建国后的宪法史

考试内容:

宪法产生有何历史必然性

国外宪法产生的历史起源是什么?

结合中国宪法发展史,评价1982年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

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节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第五节单一制原则

考试内容:

宪法基本原则规范与普通宪法规范在效力是否有所不同?

我国为什么不适用联邦制原则

人权入宪及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作用

第四章宪法的变迁

第一节制宪权

第二节宪法渊源

第三节宪法结构

第四节宪法规范

第五节宪法解释

第六节宪法修改

考试内容:

制宪权的主体是谁?

宪法惯例作为宪法渊源在我国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如何评价中国宪法的解释制度

第五章违宪审查

第一节违宪审查概述

第二节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第三节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考试内容:

何为违宪?

世界范围内违宪审查体制有哪些模式?

如何评价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人权与基本权利概念

第二节基本权利主体与分类

第三节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第四节基本权利的效力

第五节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六节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

第七节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

考试内容:

人权可否等同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为什么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公民之间不同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处理?

第七章平等权

第一节平等权概述

第二节平等权的内容与类型

第三节平等权的适用、效力与限制

考试内容:

宪法意义的平等权有何特别意义?

平等权有哪些类型?

如何评价中国农民的平等权?

第八章政治权利

第一节政治权利概述

第二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考试内容:

政治权利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体条件为什么有所不同?

中国为什么不规定罢工和迁徙自由?

第九章宗教信仰自由

第一节宗教信仰自由概念与历史沿革

第二节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功能与保障

第三节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事务的管理

考试内容:

何为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为什么规定宗教信仰自由?

如何理解宪法的政教分离?

第十章人身自由

第一节人身自由概述

第二节生命权

第三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节住宅安全权

第五节通信自由

考试内容:

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住宅权宪法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公民的通信自由在什么情况下才受到限制?

第十一章社会经济权利

第一节社会经济权利概述

第二节公民财产权

第三节劳动权

第四节休息权

第五节社会保障权

考试内容:

宪法修改后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有何新内容?

什么劳动权即是公民的权利又是义务?

劳动保障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何意义?

第十二章文化教育权利

第一节文化教育权概述

第二节受教育权

第三节文化权利

考试内容:

文化教育权利有哪些内容?

文艺创作是文化权利吗?

中国教育产业化与受教育权

第十三章监督权与请求权

第一节监督权

第二节请求权

考试内容:

广义的监督权是指什么?

申诉、控告权是何种宪法权利?

监督权的行使与中国监督法的制定

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一节基本义务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考试内容:

什么是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

宪法是否必须要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十五章国家机构概述

第一节国家机构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国家机构的演变

第三节国家机构的原则

考试内容:

国家机构本质是什么?

我国国家机构的原则是什么?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设置与我国有何不同?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与选举投票

第三节候选人制度

第四节选举管理制度

第五节代表辞职与罢免制度

考试内容:

选民登记中出现的争议如何解决?

如何划分选区?

根据选举法,罢免代表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第十七章中央国家机关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国务院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考试内容:

为什么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务院有哪些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国的国家元首吗?

l 参阅:

《中国宪法》胡锦光 韩大元 法律出版社 2007年第2版


民事诉讼法(50分)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考试内容

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2.掌握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3.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

4.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

5.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资源与合法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2.掌握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制度的内容。


三、法院

考试内容

法院职权的概念和特征;法院职权的内容;法院职权的行使;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划分;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的关系;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


考试要求

1.掌握法院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2.理解法院职权的内容。

3.了解法院职权的行使。

4.理解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5.掌握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6.了解法院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划分、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7.掌握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8.理解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9.掌握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


四、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考试内容

当事人的概念;对当事人有关学说的比较与评价;公益诉讼的原告;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确定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意义;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承担;诉讼代理人概述;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考试要求

1.掌握当事人的概念。

2.了解对当事人有关学说的比较与评价。

3.掌握公益诉讼的原告。

4.理解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确定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意义、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

5.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承担。

6.诉讼代理人概述、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多数当事人

考试内容

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


考试要求

1.掌握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2.掌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掌握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


六、诉与诉权

考试内容

诉的概述;诉的种类;诉的利益;诉讼标的;诉的合并、变更;反诉;诉权的概念;诉权的学说;诉权的保护;诉权滥用的规制


考试要求

1.掌握诉与诉权的相关概念。

2.掌握诉权的涵义、诉的种类、诉的要素、关于诉权的各种学说、诉的合并、变更、反诉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理解诉权的保护、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4.能够运用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5.理解诉权滥用的规制。



七、民事诉讼证据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考试要求

1.了解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2.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3.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4.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5.掌握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八、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考试内容

证明对象概述;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适用;推定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据的提供;质证、认证、对事实的认定


考试要求:

1.掌握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

2.理解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3.掌握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4.了解证明责任的适用。

5.掌握推定与证明责任。

6.掌握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

7.理解证据的提供、质证、认证、对事实的认定


九、第一审普通程序

考试内容

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考试要求

1.理解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十、简易程序

考试内容

简易程序的概念;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意义;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试要求

1.掌握简易程序的概念。

2.掌握小额诉讼程序。

3.了解审理简易程序的意义。

4.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十一、法院调解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案件范围;诉讼调解的原则;诉讼调解的时间与方式;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


考试要求

1.理解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案件范围。

2.掌握诉讼调解的原则。

3.了解诉讼调解的时间与方式。

4.掌握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


十二、法院裁判

考试内容

法院裁判的概念;法院裁判的种类;判决的概念与种类;判决书的记载事项;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裁定的概念;裁定书的记载事项;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的效力;决定的概念;决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效力


考试要求

1.理解法院裁判的概念。

2.掌握法院裁判的种类。

3.理解判决的概念与种类。

4.了解判决书的记载事项。

5.理解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

6.掌握裁定的概念、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的效力。

7.了解裁定书的记载事项。

8.掌握决定的概念、决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效力。


十三、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考试内容

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条件、运行程序


考试要求

1.掌握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2. 掌握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3.理解掌握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程序。



十四、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考试内容

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与剔除;期间的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保全的对象和方法;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意义;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司法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考试要求

1.掌握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与剔除、期间的耽误与补救、期日。

2.掌握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3.掌握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保全的对象和方法、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

4.理解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

5.了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6.了解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7.了解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意义、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司法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十五、第二审程序

考试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


考试要求

1.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2.掌握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



十六、再审程序

考试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考试要求

1.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2.掌握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十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考试内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司法协助;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概念;建立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背景;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考试要求

1.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2.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3.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4.了解司法协助

5.掌握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概念。

6.了解建立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背景。

7.掌握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

8.理解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十八、特别程序

考试内容

特别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特点;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考试要求

1.掌握特别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特点。

2.理解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具体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考试内容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支付令;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考试要求

1.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

2.掌握支付令、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考试内容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考试要求

1.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2.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3.了解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十一、民事执行程序绪论

考试内容

民事执行的含义和特征;民事执行的分类;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民事执行与诉讼的关系;民事执行法的概念和性质;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例;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发展。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执行的含义和特征。

2.理解民事执行的分类、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3.了解民事执行与诉讼的关系、民事执行法的概念和性质、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例、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发展。


二十二、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考试内容

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执行参与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的进行;执行救济


考试要求

1.掌握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

2.理解执行参与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

3.掌握执行的进行、执行救济。


二十三、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考试内容

各类执行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考试要求

1.理解各类执行措施。

2.了解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l 参阅:

《民事诉讼法学》  李浩(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