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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杂费减免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杂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和落实有关减免学杂费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杂费减免经费来源当年研究生所收取学费的3%。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校普通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减免标准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二)根据教《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应予减免学杂费的退伍复学学生;

(三)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应予减免学杂费的学生。

第五条经济困难研究生减免学杂费金额标准分为,特别困难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元,一般困难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学年不予减免学杂费:

(一)因违纪受到处分;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三)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不服从学校“三助”活动安排。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研究生学杂费减免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七条研究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减免学杂费申请表》,经班级奖助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减免对象及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公布减免名单并报校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同时在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享受减免学杂费的研究生因违纪受到处分,需补齐当学年的全额学费。

第九条享受减免学杂费的研究生,要发扬艰苦朴素的精神,在平时学习生活中,注意勤俭节约。

第十条学院在受理学生学杂费减免时,不仅要考虑研究生的家庭经济收入,而且要考虑研究生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其他收入情况,注意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学杂费减免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财务、监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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