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三助”
福建医科大学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及岗位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教育是国家面向公民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高级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式。在学校的发展进程中,学校整体水平的提高与研究生教育密切相关。富有创新精神的研究生群体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最富有活力的有生力量。
第二条为建立和健全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励机制,理顺研究生培养中的责、权、利关系,学校决定,设置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简称“三助”),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助教岗位由学校根据相关教学工作实际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设置;各学院助研由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助管岗位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待聘计划需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岗位津贴
第五条参加教学、科研工作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与工作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
第六条助教岗位津贴由学院承担,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从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支出,助管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学校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四章岗位申请
第七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部门申请,设岗部门自行审批聘用,报研究生院备案。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或应聘“三助”岗位;设岗单位应优先聘用贫困研究生。
第五章岗位考核
第八条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的考核,由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给予评定。研究生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评定。
第九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受聘“三助”岗位的情况是研究生毕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负责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研究生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用人部门负责人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建议,经所属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拥有应聘上岗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