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条评选对象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三)一年级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推免研究生本科课程总成绩)排名前列;二年级研究生学位课平均分排名前
列;三年级学术型研究生开题报告均分排名前列,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中期考核成绩排名前列。
(四)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活动,在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四条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名额分配
(一)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学校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分配学院推荐名额。
(二)在分配评选名额时,在各学院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三)各学院根据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如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在研究生院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六条评审程序和要求
(一)评审程序
1、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推荐下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辅导员组织班、团干部、党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民主评议推荐,学院研究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审推荐,推荐结果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2、学校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学院评审推荐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评奖结果。
3、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学校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名单汇总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并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和发放国家专项拨款的奖金,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评审要求
1、为确保评审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更好地考核学生综合素质和潜在的科研能力和临床能力,各学院在初步评审阶段可开展公开答辩差额评选,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2、评审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确保评审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异议处理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研究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研究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裁决。学校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复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调查核实,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予与答复。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