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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沪二工大研[2014]31号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3]93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条件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若上级部门对本标准有动态调整,我校将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建立名册,按每生每月600元,共10个月分别做表,由财务处发放到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

四、其他有关问题

(1)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公派出国的,按月正常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于因私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因退学等原因离校者,按批准日期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