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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岗位工作管理办法

沪二工大研[2017]192号

为充分调动我校研究生参与教学实践、学校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工作指研究生在学习以外兼职担任“助研”(研究助理)、“助教”(教学助理)、“助管”(管理助理)、“一辅”(助理辅导员)工作。

第二条  学校在研究生工作经费中设立“三助一辅”岗位工作专项资金,用于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岗位工作津贴的发放,“三助一辅”岗位工作专项资金由研究生部统筹与管理。

第三条 “助研”工作相当于研究助理承担的工作,是研究生参与学位论文以外的科研工作。校内外的纵、横向课题都可以招聘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研究生以助研身份参加课题组的工作。通过“助研”工作,使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四条 “助教”工作相当于教师系列助教承担的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试卷批改习等教学辅助工作。通过“助教”工作,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对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五条 “助管”工作是指研究生担任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教学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如教学秘书、部门助理等辅助管理工作。通过“助研”工作,加强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和培养。

第六条  “一辅”工作是指研究生担任本、专科学生的助理辅导员或班导师等工作。通过“一辅”工作,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使研究生在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第七条  研究生部根据部门岗位需求向全校研究生实行公开招聘,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研究生部提出应聘的书面申请。一般每人申请1个岗位。

第八条 用人部门(或项目组)按研究生部推荐的名单对研究生进行面试,将拟录用名单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在征得导师和学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意见后,正式确定录用名单。在同等条件下,对生活困难的研究生优先考虑录用。

第九条 “三助一辅”岗位聘用期一般为半年,由研究生本人与聘用部门签定录用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条  考核采取“谁聘用、谁负责考核”的原则,由聘用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性质,对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予以考核。考核情况将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的研究生可以提前解聘。在“三助一辅”工作过程中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岗位工作量和津贴标准

“三助一辅”工作岗位基本工作量每月不超过40小时。岗位津贴按500-600元/月·生标准,由研究生部核发。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