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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项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研[2014]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更好地实施“工程导入”研究生培养方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研究生培养资助政策和学校实际,设立研究生项目基金(以下简称:项目基金)。为充分发挥项目基金的作用,规范项目基金的使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项目基金的经费来源

1.研究生项目基金属于研究生培养的专项经费,每年纳入学校预算,项目基金规模服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

2.项目基金可接受境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业的捐助。对捐助者,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条项目基金的用途

项目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确认的研究生导师完成所带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包括支付研究生科研和学术工作补贴、外出调研差旅费、会务费、交通费及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等费用。一个基金项目原则上资助一名研究生的培养。

第三条项目基金的资助资额

每个基金项目经费资助额度1至3万元,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分年度下拨,覆盖研究生培养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四条项目基金的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者是学校确认的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包括承担指导外校研究生任务的在外校兼职的导师;

(2)项目研究方向要与研究生点的学科领域、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相一致;

(3)项目要具有创新性、开拓性,对研究生培养有支撑作用。

2.申请程序

(1)每年上半年,研究生部发布研究生项目基金的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者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项目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学部(学院)签署意见后,将一式二份纸质申请书连同电子版上报研究生部。

第五条项目基金的立项

1.项目评审。研究生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及项目资助额度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2.项目立项。研究生部将评审结果汇总并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执行方案,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立项。获得立项的导师当年度可以将该基金用于研究生培养。

3.经费下拔。项目立项后,研究生部会同财务处发放项目经费本,并下拔当年度的培养经费。

4.若导师当年因故没有招到合适的研究生,其研究生基金项目自动保留一年,但项目经费当年不予下拔。


第三章项目基金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项目基金参照校内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运作。项目立项后,由研究生导师带领研究生按项目申报书所列研究计划、技术路径和预期成果开展工作。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基金经费的使用严格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资助研究生的助研和学术工作津贴由导师根据项目的开展情况及研究生的工作态度确定额度,发放办法按财务处规定,由导师按期造单交研究生部审核后统一发放。少量的差旅费、会务费及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等,经导师同意签字后实报实销。

第八条若出现以下情况,基金项目经费将停止发放。
      1.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行出国、出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2.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者;

3.所指导的研究生受到校纪处分者。

第四章项目基金的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项目基金的管理

1.项目基金实行导师负责制。各相关学部(学院)应给予支持,并进行检查和督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研究方向、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等方面有重大变更的,需及时报研究生部,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2.项目基金实行年度检查。每年上半年,研究生部对在研项目开展年度检查。由导师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项目基金年度检查表》,各学部(学院)签署检查意见后,将检查表汇总报送研究生部。如检查不合格,则停止下一阶段经费的拔付。

第十条项目基金的验收

1.目标考核要求。获得项目基金资助的研究生,应高质量地完成培养计划内工作任务和研究论文。若其论文及其它工作没有达到要求(如专业课程学习没有通过、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等),则该导师在以后不得继续资助研究生工作,该研究生培养项目应予整改;在整改工作得到研究生部认可后,导师可继续用该基金项目资助研究生培养工作;若不整改或整改无效,则该导师在一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研究生基金项目。

2.项目结题和验收。项目完成后,需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项目基金结题表》,并提供研究报告和项目支撑材料,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根据项目立项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和目标考核要求,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评审情况将纳入导师研究生培养工作质量考核,并且作为评选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研究生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研究生助研和学术工作津贴发放、研究生研究业务费使用等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试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试行)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