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报考淮北师范大学!

text

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培养,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同时帮助部分有经济困难而又学有余力的研究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实施研究生“三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科〔2014〕1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是指研究生攻读学位的同时,应聘学校相应岗位,在规定时间内,承担岗位任务规定的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统一安排、定期考核、适当支付报酬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根据在校研二、研三研究生人数按2400元/生/学年设立“三助”基金。

第五条  凡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表现良好,学习勤奋,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在读二、三年级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均可申请“三助”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六条  参加“三助”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培养要求、学位授予等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不得因受聘“三助”工作降低学习要求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  一年内有考试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得申请“三助”岗位。

第八条  岗位设置和工作内容

1. 助教。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开设课程的师资情况设置助教岗。助教岗的工作职责包括担任本科生(含成人教育)的部分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选课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指导、课件制作、试卷评阅等。

2. 助研。凡主持院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导师或课题组均可设置助研岗。助研岗的工作内容为协助除研究生本人的学位论文工作以外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活动,具体包括实验操作、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翻译、电脑录入等工作。

3. 助管。机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助管岗。助管岗的工作职责为承担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和信息管理等相关的辅助工作,具体包括电脑录入、文件收发、档案整理、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图书资料管理、会议服务和办公室管理等工作。

4. 研究生“三助”岗位遵循“按需设岗”的原则,为规范管理、方便操作,各单位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表》汇总到研究生处。

第九条  岗位聘用

研究生处负责在每学期第一周内组织实施“三助”岗位聘任工作。岗位聘任的程序如下:

1. 公布“三助”岗位。研究生处根据各部门汇总的岗位设置情况,公布设立的岗位和岗位聘任要求、岗位工作内容。

2. 申请。应聘研究生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3. 审批。设岗单位(个人)根据岗位聘任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面试,确定受聘研究生及聘任岗位,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4. 签订协议。受聘研究生、设岗单位(个人)和研究生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具体岗位种类、岗位工作内容、聘用期、岗位考核和酬金标准等。

第十条  酬金发放

1. 学校在研究生二、三年级中均设置“三助”岗位;每个年级“三助”设岗比例均为其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总人数的60%;“助研”、“助教”和“助管”比例为1:1:1。

2.“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800元/生·月,学校分担50%,导师分担50%。

3.“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每学时不低于20元,由设岗单位支付。

4.“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800元/生·月,由学校支付。

5.“三助”工作酬金一般按月计发,发放时间为每月中旬。当月发生的酬金,在下月发放。

第十一条  岗位管理与考核

1. 设岗单位(个人)负责受聘研究生的教育、指导、管理和考核,受聘研究生应当认真完成岗位工作,虚心接受指导、教育,自觉接受考核。

2.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考核在每学期末(6月中旬前和12月中旬前)进行,受聘研究生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送交设岗单位(个人)。设岗单位(个人)签署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将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3.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聘任,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一聘。设岗单位(个人)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其他

1. 对“三助”工作成绩突出者,在研究生入党和各类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

2.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成绩,可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向用人单位介绍和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

3. 受聘研究生不能按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指导教育后一个月宽限期内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的,设岗单位(个人)可以提出解聘更换请求。受聘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担任“三助”工作的,应当提出申请,经设岗单位(个人)和研究生处同意后退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