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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全面发展,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生源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社会捐助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资金来源:政府下拨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研究生学费;研究生导师、学院和联合培养基地提供的资助经费;社会捐助以及学校筹措的其他经费。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奖励名额按国家下达指标执行。研究生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业绩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名额分配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优势特色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每年评审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比例为10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比例为40%;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奖励比例为60%。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术创新能力突出,取得在本领域公认的突破性创新成果,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100000元,每年评审一次。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优秀生源奖学金  博士生新生每生20000元,用于奖励来自“双一流”建设高校(仅限一流学科)及国家级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硕士生新生来自“双一流”建设高校(仅限一流学科)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生奖励12000元,推荐免试研究生专业综合排名第一名奖励12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0元、第三名奖励8000元。优秀生源奖学金在入学取得学籍后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分10个月发放;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分10个月发放。

第九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担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和学生辅导员工作。“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任程序、考核方法和津贴标准等按照《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政研〔2018〕7号)执行。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和其他资助  学校采取减免学费、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

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足额缴纳学费的新生,可以申请学费缓缴,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在入学当年年底之前缴清学费。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因遭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  社会捐助奖助学金  指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的各类特别奖助学金,奖助数额与范围按照捐助单位(个人)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为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奖助学金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以及研究生代表,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和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推荐等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培养单位评审实施细则确定后,向全体研究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启动评审工作,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经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将当年各类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学术期刊、科研奖励、科研项目的审核与评定执行科技处提供的标准。所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归河南农业大学。以学术论文申报奖学金,作者单位须以河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须是第一作者或除导师外第一作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及其以上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对于公派出国、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执行以下条款:

1.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国内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离校当月停发助学金,返校后下月恢复助学金(不补发离校期间助学金),离校后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2.因休学、保留学籍、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离校当月停发助学金,返校后下月恢复助学金(不补发离校期间助学金),离校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3.转学(转入)研究生从办理手续当月起发放助学金;转学(转出)、退学的研究生从办理手续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并参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如中途主动放弃硕博连读资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须退还其已享受的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获奖研究生存在学术道德问题,除全额追回奖学金外,取消其一切评优评奖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从研究生学费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各类单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中助管、助教津贴、困难补助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工作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就读我校研究生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发放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年度河南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项目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政外〔2018〕1号 )和《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招生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校政外〔2018〕2号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8年9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印发<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政研〔201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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