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节,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革,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水平,同时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改善管理工作队伍结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总体思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指导规定学制内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参与研究生助管工作。研究生助管工作实行核定岗位、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助管岗位的整体规划、宏观管理;核定各机关、直属单位的岗位设置,汇总并公布研究生助管岗位;对各单位、各学院的研究生助管工作的实施过程和酬金发放进行指导、督查;组织对研究生助管工作的考评评优。
第四条 各学院在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和研工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助管工作的统筹规划、具体实施;根据本办法制定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办法,并报研工部备案;发放研究生助管工作酬金;编制研究生助管工作报表及工作总结。
第五条 研工部和各学院于每学期末审定并公布下一学期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执行方案。
第六条 研究生助管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要求、配备指导教师等,面向全校或本学院非定向研究生公开招聘,公正评审,竞争上岗。
第七条 各单位设置的研究生助管岗位应当合法、安全,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研究生参与,不得设置不适合研究生承担的助管岗位。
第八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一般为500元/月,由学校或各学院按月发放。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按每学期5个月发放。研究生助管岗位一般按每周10~15小时安排工作内容。临时助管岗位的资助标准为15元/小时,45元/半天,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发放。临时助管岗位津贴月发放不超过300元。
第九条 设岗部门应为研究生助管指定指导教师负责管理与考核等工作。助管上岗前,指导教师应对岗位职责与要求、工作时间与津贴、管理与考核等有关事项作明确说明。
第十条 遇有以下情况,设岗部门可对研究生助管予以解聘:个人提出中止工作者;达不到岗位要求,或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者;经查实有违反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之行为者及其它不良行为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承担研究生助管工作,应提前两周向指导教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第十二条 如发生研究生助管人员变动情况,设岗部门应及时通知研工部,避免岗位津贴发放错误。
第十三条 设岗部门每学期结束前对助管研究生进行考核,根据其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等情况给出考核意见和等级。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学期不得申请研究生助管岗位。
第十四条 研工部每学年组织一次优秀助管研究生的评审,给予获得者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