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与《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4〕99号)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入学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学习研究生,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8000-10000元/生·学年;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其中学校原有或另行规定并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研究生教育收费项目,按照原有收费政策执行。
第四条 学费的收缴年限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的学制计算。
第五条 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标准缴纳研究生学费。
第六条 外国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留学生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根据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情况,在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适时调整学费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秋季入学研究生,自秋冬学期起按正常学年进行缴费。春季入学研究生,在新生入学前,缴纳当学年春夏学期学费,其中尚在硕士学制内的硕博连读生,补缴春夏学期硕博学费的差额,自秋冬学期起按正常学年进行缴费。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按时到校并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及时缴纳学费或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的,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暂停发放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条 缴费方式按计财处有关规定执行。缴纳学费的研究生由学校开具财政票据作为凭据。
第十一条 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留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保留期内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学后按学制规定年限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当学年标准执行。
(二)因公出境
因公出境研究生,正常缴纳学费。
(三)休学
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可不缴纳学费,自复学后按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学费按入学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费退费的规定:
(一)终止学籍研究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不足30天按一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二)新入学研究生,因复查期不合格被取消入学资格者,退还全部学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费的退还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学院、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至计财处办理。
第十四条 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通过申请"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十五条 "绿色通道"流程:
(一)开学一周之内,研究生递交《浙江工业大学新生"绿色通道"登记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二)学院对研究生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计财处办理"绿色通道"手续;
(三)由计财处、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处理研究生学费的缓交、助学贷款及代偿学费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计财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