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培养机制改革、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工部。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公示、申诉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申诉等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时应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择优"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金额和名额以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二年级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需获得当年度校级一、二等奖学金(适用于2013级及以前的研究生)或一等学业奖学金(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需获得当年度校级奖学金。
第八条 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工作安排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如实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者进行初审,拟定候选名单。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进行考察。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中心)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中心)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中心)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获奖成果署名单位须为浙江工业大学。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款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和研究生培养特点,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报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十八条 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该生获奖资格,追回所获得的奖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浙工大发〔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