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精神,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做好研究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资助经费来源由国家和学校预算安排及导师科研项目的劳务经费等组成。
第三条 研究生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资助类型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津贴(助研、助教、助管)、助学贷款、困难补助、专项助学金等。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每月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每年12个月发放给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规定基本学制年限内发放,由研究生院操作,实行动态管理。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待注册后,再予以补发。
(二)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在其复学次月恢复发放(补发当月),按规定学制计算剩余资助月份。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自正式入学后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转学、退学的,自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硕博连读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身份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津贴是研究生通过助教、助研、助管而获得的酬金。"三助"津贴的设置应与研究生的专业相结合,与提高研究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相结合,以达到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的。
(一)助研
1.导师助研津贴。导师资助研究生基本生活开支,由导师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等支出,博士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标准不低于400元/月,每年按12个月发放。有条件的学院可以发放硕士研究生导师助研津贴。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2.学科助研津贴。根据学校现行《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经费使用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各重点学科应安排本学科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承担助研岗位工作,学科助研岗位津贴按每月1000元发放(每年按11个月发放),经费从各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经费中列支,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放。学科按照岗位要求对博士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学科可报研究生院缓发或停发其岗位津贴。
(二)助教。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学校为学生规模较大的本科生、研究生专业课程和实验、实习课以及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大型公共课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助管。学校机关、各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置和津贴发放由研究生管理办确定,助管岗位的人员聘用和考核工作由设岗单位负责。申请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完善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资助。申请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研究生困难补助"及相关贫困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申请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及专项助学金协议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