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培养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目标,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奖助体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助体系由奖励和资助两部分构成。
(一)奖励部分包括: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3.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4.研究生专项奖励。
(二)资助部分包括: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2.研究生“三助”津贴(助教、助研、助管);3. 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4. 研究生学术交流资助。
第三条 本奖助体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章制度,申请和评审过程中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本奖助体系所涉及的奖助类别,一般每年(或学期)评定一次。评定结果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资助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或天津市财政拨款、学校学费收入、学校综合投资、社会捐助等。由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体系构成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优秀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2万元。具体执行参见附件一:《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由天津市财政拨款和学校学费收入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研究生。具体执行参见附件二:《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由天津市财政拨款和学校综合投资设立,用于奖励研究生的优秀科研成果。具体执行参见附件三:《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研究生专项奖励
由企业、个人出资或社会捐助设立。具体执行办法由学校与出资方商定。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由天津市财政拨款,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具体执行参见附件四:《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
由天津市财政拨款和学校综合投资资金出资设立,用于鼓励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科研项目和调研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具体执行参见附件五:《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津贴
由学校和相关部门出资,用于鼓励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及科研实践。其中助教津贴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助研津贴由科研处和导师负责协调,助管津贴由研究生院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术交流资助
由天津市财政拨款和学校综合投资设立,用于鼓励研究生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拓展学术视野,提高科研水平。具体执行参见附件六:《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管理和评定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评定办法;统筹、协调、监督全校的相关评定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有关申诉事项。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的评审组织、奖金发放,以及其他日常相关事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相应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的申请、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系学术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和学生代表组成,也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承担相关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参评对象和参评年限:
1.参评对象:(1)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秋季入学、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计划研究生;(2)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专项奖励、创新项目资助、学术交流资助等资助项目面向全校全日制计划研究生。
2. 参评年限:研究生享受奖助的年限最长为基本修业年限,即博士研究生一般为3年(非个人原因造成延期毕业的可适当延长1年),学术硕士研究生为3年,专业硕士研究生为2年。
第十七条 基本参评条件: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留学生另行规定);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及较强的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能力,创新成果较为突出;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及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意识;
7.按学校规定时间按时报到、注册和缴费;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定:
1.评定学年违反校纪校规者;
2.评定学年所学课程有一门(含)以上不合格者(及格线的相关规定参见《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不得参加评定学年的奖励评定;
3.评定年度休学或者退学、提前毕业等学籍异动者。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相关类别的奖助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学院申报符合条件的奖励或资助项目,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评审、推荐拟获奖助学生名单。评审过程中应遵循回避原则。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相关类别的奖助推荐汇总表,连同其他支撑材料提交校奖助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校奖助工作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提交校奖助评审委员会进行差额评审。评审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奖助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奖助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奖助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发放当年的奖励金。资助金发放时间按资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一经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学校认定属实后,则取消该生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及证书。资助金也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