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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4〕131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并且按政策将人事档案全部转入至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广西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每年十个月逐月发放(二月、八月不发),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校财务处根据研究生处提供的发放名单及资助标准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至研究生的银行卡中。

第七条  硕博连读的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硕士学习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进入博士学习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形下做出调整:

(一)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复学后恢复发放;

(二)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学业者,自批准之日起停发;

(三)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学籍之日起停发;

(四)超过学制的研究生不予发放;

(五)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缴已发放的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