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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精神,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二章 评审组织和名额分配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制订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学院内申诉的处理。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相应指标。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五)学习成绩优异;

(六)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本学科领域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以及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高水平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是在读期间发表的,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广西大学;

(七)符合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十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为硕士研究生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的;

(三)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在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内容的;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未在校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支撑材料,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学院确定本单位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初步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九条 如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提出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当年国家规定时间内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凡在国家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证属实,取消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已获国家奖学金,则追回奖学金,收回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在学院公开,并报研究生院(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起实施,原《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