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完善多元录取机制、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招收推免生的竞争力,为我校“双一流建设”吸引更多的优秀生源,设立“河北大学招收学术学位推免生专项奖学金”(以下简称推免生奖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奖学金发放范围:河北大学接收的全日制学术学位普通类型推免生,重点向学校12个“双一流建设”学科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倾斜。
第三条 推免生奖学金的审核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推免生奖学金单列,不影响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二章 发放办法
第五条 发放指标:100名;
第六条 发放金额:3万元/生或1.5万元/生,按年发放;
第七条 推免生奖学金发放条件、范围、标准及发放流程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我校接收的全日制学术学位普通类型推免生。
(二)发放范围及标准
1.我校接收原“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及河北大学的推免生,推免生奖学金按3万元/生发放;
2.不符合第1款的推免生,推免生奖学金按1.5万元/生发放。
(三)发放流程及注意事项
1.研究生学院对河北大学接收的推免生进行资格审核;
2.初审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认定,确定获奖名单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核发;
3.按年发放,每年十月底每生一次性发放总奖学金的1/3,学制内发放完毕;
4.申请硕博连读成功的,剩余推免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完毕;
5.因休学学籍异动的,推免生奖学金停止发放,学籍恢复后继续发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推免生奖学金发放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
3.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学的;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推免生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推免生奖学金工作,研究生学院具体落实。
第九条 推免生奖学金的公示及申诉
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推免生奖学金评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