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黔教助发〔2015〕274号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
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农林水务局,各普通高校,各省属中职学校、普通高中: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为有效落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
扶贫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27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2015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
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
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为有效落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实现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发挥资助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财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就读技工学校以外学校的资助对象的资助申请、审核、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投入,及时拨付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扶贫部门负责精准确定资助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就读技工学校的资助对象的资助申请、审核和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对象为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农村非在册贫困户子女,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可纳入资助范围(资助对象在本办法中均称为“农村贫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
中职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经扶贫部门完成审核流程,纳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家庭。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非在册贫困户是指经扶贫部门按扶贫标准严格认定、再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农村贫困家庭。
第六条申请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第三章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农村贫困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实施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两助三免(补)”。即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基础上,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760元/生﹒年;
3.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4.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中职学校“两助三免(补)”。即对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三年免学费(2000元/生﹒年)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基础上,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三)普通高校“两助一免(补)”。对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的农村贫困学生,除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外(在我省就读的确保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3500元/生﹒年),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第八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免(补助)住宿费的对象应为在校寄宿学生,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农村贫困学生在校寄宿需要。
第九条免(补助)学费、免(补助)教科书费、免(补助)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为贵州省范围内相应学段收费项目的最低收费标准。农村贫困学生均按第七条标准予以定额资助,资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免费,未达到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补助。所涉免费(补助)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相应收费标准变化而调整。
第四章资助时限和方式
第十条对受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时限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
第十一条新增资助项目按学年申请、审核,直接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在省内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由学校组织申请、审核和发放;在省外学校(除技工学校外)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申请、审核和发放;在省外技工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申请、审核和发放。
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学校免学费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助程序
第十二条扶贫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完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就读子女名册,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获得资助。县级扶贫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第十一条规定通知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分别到学校、县级教育部门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助,同时将相应的农村贫困学生名单提供给县级教育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作对照审核之用。
第十三条农村贫困学生于每年10月15日前,按第十一条规定向就读学校、县级教育部门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提出资助申请,如实填报《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附件1),
第十四条农村贫困学生应由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学生资助卡(省外就读的提供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原件和复印件,交受理单位审核,审核后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受理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成评审委员会,于每年10月25日前对申请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进行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由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资助中心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县级教育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应有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等内设股室,同级财政、扶贫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评审后将资助名单交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之后在本地本校的电视台、网站、报纸等易于让广大群众知晓的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后,受理单位于每年11月5日前,填写《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和《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并逐级上报和审核汇总,最终报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根据各地和学校上报的资金需求情况,于每年11月15日前会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提请省财政厅将资助资金预算下达给各地各校。
第十八条受理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助资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省外学校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在《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发放登记表》(附件4)签名确认(在省外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可由家长代签或授权代签)。无特殊原因,资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个别因特殊原因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佐证材料。
各地各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学校和县级教育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银行发放明细清单、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普通高校农村贫困学生毕业后,符合申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获得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度应相应扣除在校期间已享受的普通高校免(补助)学费金额。
第六章资金分担
第二十一条教育精准扶贫新增学生资助项目所需资金,根据农村贫困学生就读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分级承担。省属学校和省外学校受助学生资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属学校由市(州)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县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负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属学校由市、县(市、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黔南州、毕节市的县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4:3:3比例负担,铜仁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的县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负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4:6比例负担。仁怀市所属学校由遵义市和仁怀市各负担一半;威宁县所属学校由省、毕节市、威宁县按4:3:3比例负担。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把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作为扶贫攻坚工作的重大任务,加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建设,配齐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工作经费,强化督查考核,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教育、财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信息化管理。扶贫部门要充分利用扶贫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建立、更新和维护受助学生信息,为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提供准确可靠的农村贫困学生名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学生资助系统,掌握农村贫困学生就读信息,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资助数据。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财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清算;要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使思想教育与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充分结合起来,在受助学生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活动,加强爱国爱家、遵纪守法、互助友爱、勤俭节约、自食其力、文明养成、感恩励志等方面的教育,树立资助成长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条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招生、开学等重要时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省委、省政府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附件:1、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
2.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
3.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汇总表
4.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发放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