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 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40号),为有效落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实现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发挥资助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财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对象为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资助对象在本办法中均称为“农村贫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
中职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按照《贵州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退出程序管理暂行办法》(黔委厅字〔2016〕35号)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管理的扶贫对象。
第六条 申请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农村贫困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实施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资助标准达到或超过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免费,未达到学校收费标准的即为补助。农村贫困学生已享受政府、学校组织提供的相同资助项目的,不应再重复享受相应的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第八条 在省内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就读中职学校、普通高中的,应享受国家、省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就读普通高校的,应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第九条 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免住宿费的对象应为在校寄宿学生,寄宿制学校应优先满足农村贫困学生在校寄宿需要。
第十条 普通高校农村贫困学生毕业后,符合申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高校应届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获得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度应相应扣除在校期间已享受的普通高校免(补助)学费金额。
第四章 资助时限和方式
第十一条 对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时限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
第十二条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按学年实施。在省内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由学校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直接发放给学生,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学校外)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受理;在省外技工学校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省外学校农村贫困学生的所有资助资金由受理单位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8月20日前,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汇总本地户籍初三、高三农村贫困学生信息,及时打印《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并组织乡(镇)、村和驻村干部逐户发送至农村贫困学生手中,每生一份,确保不漏一人。
第十四条 农村贫困学生到受理单位申请资助。
(一)省内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学生资助卡或银行卡复印件,填写《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附件1);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不须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即按学年给予资助。
(二)省外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申请。
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扶贫部门发放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折通)”或学生银行卡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之后在当期学段内,只须按学年提交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申请表》即予以资助,不再提交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审核申请资料。对首次申请的农村贫困学生,受理单位对学生提供的《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或复印件)进行二维码扫码识别,扫码信息(家庭人口、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信息一致的纳入资助范围;信息不一致的由生源地县级扶贫部门核实,经生源地县级扶贫部门在《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 ,纳入资助范围。首次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在当期学段内不须再按学年审核,一次受理,全学段有效。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对审核通过的农村贫困学生分别进行资助。
(一)省内学校:农村贫困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均按照第七条规定的资助标准,直接免除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免费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免费人数和资助标准补助给学校。资助标准高于学校收费标准的部分,学校应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向学生收取。扶贫专项助学金由学校按每生每学期500元的标准,通过学生的资助卡或银行卡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
(二)省外学校:受理单位在次年春季学期,将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折通)”或学生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
各地各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无特殊原因,不得将资助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个别因特殊原因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应将受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情况在本地本校的电视台、网站、报纸等易于让广大群众知晓的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受理单位于每年10月30日前,填写《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和《贵州省学年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并逐级上报和审核汇总,最终报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因各种原因错过申请时间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学生,受理单位应立即受理申请并按照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再与下一学年申报资助名单一起补充上报,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学年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学校和县级教育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情况、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资金发放登记表、银行发放明细清单、记账凭证和工作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把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大任务,加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建设,配齐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工作经费,强化督查考核,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教育、财政、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障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教育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就读技工学校以外学校的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申请、审核、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投入,并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拨付经费;扶贫部门负责精准确定农村贫困学生信息,精准通知农村贫困学生按时申请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就读技工学校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申请、审核和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扶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信息化管理。扶贫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建立、更新和维护农村贫困学生信息,保障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对象的精准;县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协调,充分发挥乡(镇)、村和驻村干部的作用,明确工作时限和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掌握每一名农村贫困学生的受资助情况。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贫困学生资助系统,掌握农村贫困学生就读信息,提供准确的资助数据。
第二十二条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所需资金,根据农村贫困学生就读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分级承担。省属学校和省外学校受助学生资助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属学校由市(州)本级财政承担;县属学校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属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黔南州、毕节市的县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4:3:3比例负担,铜仁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的县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负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4:6比例负担。仁怀市所属学校由遵义市和仁怀市各负担一半;威宁县所属学校由省、毕节市、威宁县按4:3:3比例负担。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每年7月30日前,分别根据各地各学校上一学年预算资金下达情况,提请省财政厅按一定比例将资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给各地各学校。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每年要足额预算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分别审核确定各地各学校上报的实际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在提前下达资助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据实清算,并提请省财政厅于次年3月底前补充下达各地各学校资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助对象审核认定、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认定资助对象或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学校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认定资助对象或分配资金,滞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学校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清算;要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使思想教育与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充分结合起来,在受助学生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活动,加强爱国爱家、遵纪守法、互助友爱、勤俭节约、自食其力、文明养成、感恩励志等方面的教育,树立资助成长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扶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责任,确保宣传工作到村、到户、到人,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关口前移延伸到初中阶段学校,向初三和高三毕业生发放资助宣传卡,将资助政策纳入中考和高考招生手册、招生指南等重要媒介,确保所有农村贫困学生在准备进入下一学段学习时,提前知晓理解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执行,《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 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实施办法(试行)》(黔教助发〔2015〕27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