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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干人数不超过学生代表人数的5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系备案。

第五条  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佐证材料,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具体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符合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我校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二)困难及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院各级认定机构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调查表》)、《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电子职院备案表》及填表说明,由资助中心负责提供;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电子职院备案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电子职院备案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三)(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电子职院备案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和《电子职院备案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贵州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调查表》和《电子职院备案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书面通知资助中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