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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教〔2007〕10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五年一贯制升入大专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有且仅有我院高职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一档特殊困难学生3500元,二档困难学生3000元,三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条件,经学院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院核实有弄虚作假,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下达给学院的名额,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及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只能享受两类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九条  每年9月中旬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定(原则上各系上报的一档、三档助学金人数应相同),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条 资助中心审核后,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并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受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的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按贵州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在上级拨款到位后,应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发放工作结束后,资助中心于每年l2月底前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助学金档案,将申请材料、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学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