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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教〔2007〕10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取得正式学籍的高职二、三年级和五年一贯制五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评选学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没有补考科目、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原则上应达到8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院核实有弄虚作假,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下达给学院的名额,根据各系学生人数及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进行分配。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评定。经学院认定困难档次相同的,参照《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职资助评选加分标准》(附件一)进行评定。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金,但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同时获得。

第九条  每年9月中旬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定,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条  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复。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三条  发放工作结束,资助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