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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构

第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职责是制定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政策,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具体负责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助学体系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负责各级各类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审核、评定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各系相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了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并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通报;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和完善;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奖、贷、助、补、减等工作。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

(一)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班干人数不超过学生代表人数的50%),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审核困难学生提交的《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贵州省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具体落实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内容包括:

1、家庭人口构成;

2、家庭收入状况;

3、造成困难的原因;

4、本人消费情况。

(二)认定工作组。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系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咨询、宣传与解释;

2、汇总审定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确定;

3、定期对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每学年至少一次,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

4、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励志教育。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组织开展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情况调查和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汇总审定各系认定工作组的意见,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确定;

3、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励志教育。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及对象

第六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缓)学费等方面。其中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其它方面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我院开展的助学贷款工作依据《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按《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三)奖(助)学金的规定依照各级各类单项评审办法,结合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均按学年度评选和发放。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针对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而特殊困难的学生。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确认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统一发放。

(五)减免(缓)学费是学院对我院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申请减免(缓)学费,在经过审批程序获得同意后,允许在当学年减免(缓)学费。

第七条  各项目的资助对象

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各类奖(助)学金均面向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主要作为应急性资助手段,主要面向全院经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奖、助学金和其他资助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程序参照《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参照《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参照《贵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临时补助、减免(缓)学费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成员、家庭详细住址、联系方式、经济收入情况、经济支出情况、申请资助的理由等),并附父母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农村学生提供村委会、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有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城镇学生提供街道居委会、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的有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和成绩单(新生提交高考成绩单)。

各系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后,将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公示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公示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由各系初审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各类资助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对受助学生的要求和处理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应做到: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受助于国家、社会,回报于国家、社会”的观念,诚实守信,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三)勤奋钻研,刻苦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四)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五)主动向学院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情况;

(六)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七)用好奖(助)学金,使自己更好地成长、成才;

(八)连续享受助困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主动向学院报告,停止接受资助。

第十五条  在受助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者,按相应条款处理:

(一)受助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停发奖(助)学金的处理。

1、不履行学生义务,不参加公益性活动;

2、不愿意通过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依靠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

3、因懈怠等原因,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二)受助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停发奖(助)学金、取消助困类奖(助)学金受助资格的处理。

1、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制裁;

2、受到党、团或学院的纪律处分;

3、违反校纪校规,旷课现象严重;

4、在校外租房;

5、生活不节俭,且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本校平均水平;

6、提供虚假证明,通过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受助资格;

7、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后不符合资助条件,隐瞒不报;

8、学院举办的各类感恩、诚信教育主题活动不积极参与,态度不认真,敷衍,不诚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