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资助管理中心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任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和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系分别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系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学生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年度没有尚未解除的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考试作弊行为。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综合排名和知行测评成绩位居专业前列。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已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奖励名额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原则上按各系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库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依据学校下发的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通知要求(另行制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依据班级测评、辅导员意见(辅导员要充分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结合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情况,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至省教育厅部门批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上级拨款,在规定时间内由财务处按获奖名单一次性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存折)内,各系组织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发放记录。奖学金不得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他人代领。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统一印制颁发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获得奖励后存在明显的铺张浪费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