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海珠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邮政编码:510303;花都校区: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30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 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在广东省内,我校各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批次录取。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根据各省(区)上线生源和分数线以上考生投档情况,适当使用本科预留计划录取已投档并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学校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在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用80023单独代码进行招生。有关协同培养(育人)方式和学籍管理规定,请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向学校咨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和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本科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本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生招收比例。当同批投档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同等条件下,高考总分相同的,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音乐类和体育类专业分档原则:对省招生办第一次投档考生专业分档时,对投出的档案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含照顾加分)×30%+术科统考成绩×7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省招生办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招生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请查看《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学费标准:
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4590元;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190元;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年5190元。
根据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文,我校美术类专业和音乐类专业属于艺术类专业的非理论类学科门类,按非理论类标准收取学费,美术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音乐类专业每生每年10000元。
住宿费标准:
海珠校区住宿费标准:750元~1650元;花都校区住宿费标准:1700元。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定。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奖、贷、助、补、勤” 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深造机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协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根据政府有关政策,设置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设置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年800元)。
(三)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协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四)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纪委。
联系人:梁植悦。
监督电话:020-34113624。
传真号码:020-34115850。
电子邮箱:jj@gdei.edu.cn。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0-34113327、34113555。
传真号码:020-34113555。
电子邮箱:zsb@gdei.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ei.edu.cn/。
招生网址:http://web.gdei.edu.cn/zsb/。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于2017年2月24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用于2017年普通高考本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委托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